2011年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第2页
水的规定。
三、处理
1、发现透水预兆,应将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2、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总经理、总工及相关领导。工程师制定探、放水措施,探、放水后才能正常施工。
3、发生透水事故时,应将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4、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总经理、总工及相关领导。总经理、总工及相关领导接到汇报后,要立即按重特大安全事故急救预案程序组织指挥抢救,并通知市救护队救援。
5、了解清楚事故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避灾路线:
工作面→掘进巷道→地面
第七章 其它事故
一、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一)机电
1、 一般规定
(1)矿井的主要通风机(主扇)应有两回路供电。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3)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4)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是矿用防爆型或矿用增安型。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搬迁时,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6)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手柄等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7)井下配电电压
a.采、掘工作面、绞车等供电电压380v/660v。
b.照明、信号、电煤钻等127v。
c.远距离控制线路电压36v。
(8)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电力、电话、信号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做到每季度按情况变化进行填绘。图中应注明:
a.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的装设地点。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它技术性能。
b.馈线的短路、过载保护整定值,熔断器和额定电流值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的电流值。
c.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长度。
d.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9)电气设备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
(10)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及安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由检查人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1)接地保护
a.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带屏蔽护套的电缆等必须有接地保护。
b.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的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及之间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c.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d.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埋设在水仓中。
e.井下机电硐室应装设局部接地极。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也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f.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潮湿处,可用直径≥35mm,长度≥1.5的钢管,管上钻20个直径5mm的孔,垂直全部埋入底板(或水沟深处)。
g.接地母线可用截面积50mm2或以上的铜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h.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或以上的铜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扁钢。
i.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2、电气设备和保护
(1)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或低压电气设备。
(2)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磁力起动器控制。
(3)配电点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检漏保护装置。
(4)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载、缺相、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5)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6)煤电钻必须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使用前进行1次跳闸试验。
(7)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8)轨道必须在井口附近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9)通信线路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3、井下电缆
(1)在矿井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铺设电缆。
(2)电缆选用
a.应选用符合当地水平高差的电缆;
b.电缆接地芯线应有足够的截面积;
c.必须选用经检查合格并取得煤安标志的阻燃电缆;
d.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压等级符合要求,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的橡套电缆;
e.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3)电缆悬挂
a.主平峒、运输大巷等处应用吊钩悬挂;
b.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
c.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d.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e.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4)电缆的连接
a.电缆的连接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进行连接。
b.电缆芯线必须使用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c.同型号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时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d.严禁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连接。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
(1)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专人专灯;
(3)矿灯必须保持完好,凡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的严禁发放。
(4)发出的矿灯应能保证连接正常使用1小时。
(5)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6)井下人员升井(地面领矿灯人员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保证矿灯能及时充电。
(7)矿灯实行考勤制度,一灯一牌,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尚未还灯人员名单及当班入井人员人数报告矿值班室。
(8)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矿灯的采购必须认明有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的正规厂家的产品;
(9)矿灯房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清洁干净;
(10)冬季取暖只能使用隔爆型的取暖器,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11)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12)房间内必须备有足够的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5、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专职电气维修工)。
(2)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一律实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措施。
(3)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5)失爆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6)矿井应每月对全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修,事前应编制措施报批。
(7)矿井每6个月对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8)固定铺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度一次。移动电缆每月一次。
(9)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投入运行前必须测定。
(10)每次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发现的问题,应指派的专人限期处理。
二、运输
(一)斜井提升运输
1、倾斜井巷内应安设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大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器。上述挡车器必须经常关闭,拉、放车时方准打开。
6、轨道铺设符合平巷轨道运输中第十二条的要求。
7、托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8、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9、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洞。
10、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11、开车前打点挂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二)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1、新绳到货后应妥善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必须保存好包括有出厂合格证、验证证书等完善的原始资料。
3、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6.5。
4、钢丝绳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对易损坏和断丝、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
5、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
6、以钢丝绳标段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7、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8、钢丝绳运行中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规定;
(3)直径减小量超过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长度伸长0.5%以上;
9、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换绳。
10、钢丝绳的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11、使用中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12、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13、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14、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要求。
(三)提升装置
1、导向轮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80。
2、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不得超过4层。
3、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5、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6、在滚筒上固定钢丝绳,必须有特备的容绳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绳卡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滚筒上至少应经常缠留3圈绳。
7、升降速度应小于5m/s。
8、主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
(四)地面运输
自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修保养,严禁无证驾驶,冬季有防滑链。
三、放炮
1、打眼、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炮眼必须使用炮泥封孔、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