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构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普九”成果,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6号)和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暨“两基”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精神,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认真实施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基”攻坚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积极落实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使我市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促进了全市农村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但是,随着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现,主要是: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缺乏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经费保障水平较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供需矛盾突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费上学,农民负担较重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在全国上下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中央做出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这不仅是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极大支持,而且对提高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更好的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在推动全市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各县(区)必须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中央、省上的这项惠民政策和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地区(包括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免杂费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年200元,县镇初中每生每年23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50元,县镇小学每生每年18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杂费标准按照县镇初中标准执行;贫困家庭寄宿生按县(区)寄宿生总数的50%掌握,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9元,并逐年有所提高。县(区)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经费,足额落实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开学后新增学生的免杂费资金和补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区)财政自行解决。[本文出自那一世范文网-http://wenmi.cn]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要落实市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平市财教〔〕98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具体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32元,小学每生每年24元。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央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并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也将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五)逐步完善城市及农垦、林场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城市义务教育也要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在平凉城区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农村二女结扎户学生全部享受免学杂费政策。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残疾人子女、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农村二女结扎户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学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由所在学校登记造册并公示无异议后,享受免学杂费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平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学校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本县(区)教育部门办学校执行同等政策,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春季开学起全面实施,分年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一),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市、县(区)财政补助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免除平凉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农村二女结扎户学生学杂费。县(区)财政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巩固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市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平市财教〔〕98号)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执行的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区)、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到位。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财政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实施意见,认真制定本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由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确定市、县(区)政府的具体责任,安排转移支付和市级承担的资金。县(区)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根据政策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管理等各项制度,管好用好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学校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县(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中央、省、市和县(区)同步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加快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完善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任教服务制度,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支持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推进农村办学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