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厅于12月3日至2月上旬,在全省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工作部署,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翔实的户籍数据,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12月8日至2月10日,分为动员组织、集中宣传、集中整顿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组织阶段(12月8日至12月10日)。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确保户口整顿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集中宣传阶段(12月11日至12月14日)。通过媒体报道、街面设摊咨询、在社区设立户口政策宣传窗、印发宣传资料、入户讲解、答疑解惑等措施,全面宣传户口法律政策规定,加深群众对户口政策的理解,增进公众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争取群众对户口整顿工作的支持,全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格局。
(三)集中整顿阶段(12月15日至1月31日)。各派出所结合本地实际和年终人口统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组织专门人员走访小区、单位和入户调查、利用现有户籍数据自查、人口信息数据分析、受理群众举报、开展交叉检查等方法,最大程度地摸排潜在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摸排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解决、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口未销、未落和重复、遗漏等问题,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四)总结验收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做好资料整理、汇总工作,填写户口整顿工作统计表,做好情况总结上报。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上级抽查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估,逐级总结验收。
三、工作内容
重点解决清理以下七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一人多个户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对于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派出所或市局户政科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应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二)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出国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具体程序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公厅〔〕474号)规定办理。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三)应落未落常住户口,包括出生、退出现役、刑满释放、回国定居等未落户口。
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照省厅《关于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厅〔〕36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四)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包括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相片、住址差错。切实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于已登记用字不规范的公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重证号等差错,要主动上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规范予以变更。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呈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办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积极梳理、主动发现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并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五)违规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包括变更姓名、性别和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等。
[netpage](六)妥善处理部分人员的人户分离问题。对于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经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当登记造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强管理。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院校已超过两年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各地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需要整顿清理的其他项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是当前公安机关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派出所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市局成立全市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王树秋任组长、局长助理徐晓忠任副组长,在市局户政科设立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各派出所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调查摸底,切实掌握现状。各派出所要把调查摸底作为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环节,客观评估分析本地户口管理工作现状,通过在外部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在内部组织集中梳理现有信息资料,切实摸清应落未落、应销未销、信息不准等户口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有重点、有目标、有针对性地推进整顿工作。
3.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问题。市局户政科要指导各派出所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具体要求。对于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派出所,市局户政科要加强重点指导,帮助分析查找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督促工作质量和进度。对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派出所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沟通请示、妥善解决问题。
4.加强制度建设,严密户口管理。各派出所要把整改问题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通过解决具体户口问题,梳理查找本地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不规范方面,并进行归类整理,坚持以改促建、内涵发展,建立健全户口管理长效机制,做到严密户口管理与主动规范服务有机统一。
5.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评估。市局户政科要根据户口整顿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民警,市局将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得力、措施不落实、工作走过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少数单位和少数民警违法违纪的有关线索和问题,市局户政科要会同纪检、督察等部门认真调查、严肃依法依纪处理。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市局将根据省厅制定的户口整顿工作考评办法,对各派出所的情况通过实地抽查、网上核查、个案倒查等措施,进行考核评估。
6.加强情况报送,及时掌握动态。各派出所要切实加强户口整顿工作的情况报送,特别是动员组织、集中宣传、调查摸底、集中整顿、总结验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要分别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重大部署和工作情况随时报告。市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整顿工作进展情况。省厅下发的户口整顿工作统计表,请各派出所于每月9日、24日按时报送市局户政科。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统计总报表请于2月1日前报送市局户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