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0-2012年)第2页
8050万元,占规划总投资的 34.8%;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投资860万元,占规划总投资的3.7%;人居环境改造类项目投资7619万元,占规划总投资的 32.9%;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投资3588万元,占规划总投资的15.5%;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类项目投资3044万元,占规划总投资的13.1%(分类项目资金规模、建设总投资详见规划附件)。2、资金筹措。按照“国家补助、市级扶持、行业支持、区级安排、市场融资、社会援助、农民自筹”的途径筹措城区农村建设发展资金。茅箭区和张湾区每年各安排200万元预算资金与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配套用于城区农村扶贫开发;创造性地用好“一事一议”政策,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在规划总投资中,市级投入财政扶贫资金3000万元,每年1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3%;行业(市直部门)支持10180万元,占总投资的44%;区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200万元,占总投资的5.2%;动员农民自筹7111万元,占总投资的30.7%;争取国家、社会及其他途径融资1670万元,占总投资的7.3%。(分类项目资金筹措见规划附件)
按照构建“大扶贫”工作格局的要求,凡属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项目工程均由相关部门安排支持,财政扶贫资金(含省拨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人居环境改造三个方面的相关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支持。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蔬果茶基地建设和基地改造、良种引进、技术培训;人居环境改造重点支持农户相对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的屋场平整和有关公益项目建设;对封禁保护村、边远贫困村的改水、改路等相关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缺口部分给予支持。
(二)组织实施措施。
城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由市、区、乡(镇、街办)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负总责,乡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组织制度,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规划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扶贫办)承办。市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研究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活动,协调有关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摆到重要位置,定期专题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市直相关部门要把城区农村扶贫开发作为单位重要的职能职责,纳入议事日程,给予倾斜支持。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局、能源办、蔬菜办等部门,应制订本部门支持城区农村发展的行业规划,明确重点建设内容、政策资金安排、组织实施措施;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广电局、旅游局、科技局等单位,应制订支持城区农村扶贫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的项目及措施。行业支持规划和方案报经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印成册,并督促落实。
继续实行市、区直部门驻村帮扶工作。组织动员市直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力强的民营企业,组成帮扶工作队,驻村帮扶城区65个贫困村;组织动员市直单位党员、干部,“一对一”结对帮扶城区农村贫困户,租赁、承包农村山场、菜地,从事休闲劳动,支持农村发展。
修订完善《市城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十政扶发〔〕20号),坚持以规划为抓手,以项目为支撑,以片区开发为平台,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宴”的要求,整合统筹各种资金,集中组织项目建设。市里安排的扶贫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年度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区扶贫部门负责调研编制,商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市直部门(行业)支持的项目资金由各相关单位与区政府会商确定。区级预算安排的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度项目由区扶贫办商区财政局,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两家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单位实施。各类项目资金均采取公示制、预拨制、审计制管理,增强透明度,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将城区农村扶贫开发年度工作纳入全市、县(市)级党政主要领导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市直部门的行业支持情况和驻村帮扶情况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定考核办法,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对支持帮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