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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计划(—2012年)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1/7/27

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计划(—2012年)

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计划(—2012年)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的监管、执法和服务行为,着力优化服务和发展环境,提升广大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县纠风办《关于印发<县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计划(—2012年)〉的通知》(淳纪〔〕43号)精神和全县“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司法所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规范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评创活动为载体,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切实改进作风,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三年扎实工作,使全县基层司法所基本做到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规范、服务优质、环境优美、制度健全、群众满意,为我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环境。

二、具体目标

到底,力争使千岛湖、富文、文昌、石林、汾口、中洲、姜家、浪川、梓桐、大墅、枫树岭、威坪、宋村、临岐14个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同时积极争创各级(包括省、市、县和系统,下同)“满意基层站所”。

到2011年底,力争使左口、安阳、屏门、鸠坑、界首5个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同时积极争创各级(包括省、市、县和系统,下同)“满意基层站所”。

到2012年底,力争使里商、金峰、瑶山、王阜4个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同时积极争创各级(包括省、市、县和系统,下同)“满意基层站所”。

三、主要内容

全县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分共性要求和个性要求。

(一)共性要求

1、廉政建设好。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一心为民、廉洁奉公、勤俭节约,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铺张浪费等问题。

2、依法办事严。主动履职,用心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无敷衍失职、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3、服务质量高。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作风和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推行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无态度生硬、刁难群众、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4、服务环境优。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信息公开完善,工作人员仪表端庄,服务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无脏、乱、差等问题。

5、长效机制全。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以及政治业务学习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到位;内外监督有力,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受理、积极整改、反馈及时。

(二)个性要求

按照省市司法行政系统已制定的规范化司法所和样板司法所创建标准进行充实完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切实加强领导,县局成立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柯尚逵同志任组长,王利民、徐新平任副组长,政工科、基层科负责人为成员,切实抓好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力争三年全县基层司法所100%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各司法所要根据本计划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责任落实、措施到位。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氛围。

2、落实工作责任。将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司法所要按照县局的工作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3、注重建设实效。各司法所要按照“重在过程、重在创建、重在整改、重在提高”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特别是要结合“公述民评”和“问效评议”,加大硬件投入,优化软环境,切实搞好规范化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站所形象。

4、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群众满意,克服形式主义,始终做到规范化建设依靠群众参与,规范化建设成效由群众来评判。已被各级授予“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的司法所,要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违诺责任、监督方式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承诺。荣誉匾牌须挂在本所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获得省、市、县级“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的司法所在服务承诺栏中,须公布县政府纠风办的投诉监督电话(000000)。各基层司

法所要通过发放服务质量评价表、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形式,经常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同时每年对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实施“公述民评”,评议结果作为评选各级“人民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的重要依据。每年考核认定规范化基层司法所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发放满意度测评表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报送县纠风办的考核结果,必须有上述群众评判结论。评选表彰优秀基层司法所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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