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对“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局(分公司)实际情况,对以来是否存在“小金库”情况进行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县局(公司)成立“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主任由财务科长担任。
二、以来是否存在“小金库”自查情况
(一)物资采购环节自查
我县属于卷烟纯销区不存在烟叶基地建设资金、科技经费转移帐外及基建技改项目后的工程款,没有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及各类保险等经营业务中所发生的回扣,也不存在废品、废料及包装物物资处置后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的费用均不存在。
(二)资产出租自查
我县局(分公司)有闲置房屋1栋“勐啊经营部”,位于县镇,原用于卷烟批发网点,在卷烟批发实行“电话订货、电子结算、网上配货、现代物流”后,将此房屋租给“县兴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至共计房租费是13300.00元,收到的房租全额入帐,各项税金都已交纳,帐务分别处理在8月89号凭证、12月70号凭证。该房屋由县局(分公司)于收回管理(闲置)。
(三)专卖罚没款自查
1、专卖罚没款共有案件13起,上缴财政局罚没金额是29023.00元,财政局安排义务补助金额是23218.00元,此笔金额于12月21日转入我县分公司基本帐户,帐务处理在12月64号凭证作补贴收入。
2、专卖罚没款共有案件6起,上缴财政局罚没金额是25698.00元,财政局安排义务补助金额是20560.00元,此笔金额于12月19日转入我县分公司基本帐户,帐务处理在12月76号凭证作补贴收入。
3、专卖罚没款共有案件8起,上缴财政局罚没金额是34964.04.00元,财政局安排义务补助金额是21559.69.00元,此笔金额于12月24日转入我分公司基本帐户,帐务处理在12月187号、188号凭证作补贴收入。
以上三年的专卖执法案件所涉及的罚没款全部由当事人存入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没有转移和私设“小金库”现象发生。
(四)广告宣传促销自查
1、通过自查的宣传费,主要是用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项在普洱日报上进行公告而产生的费用。
2、的宣传费,主要是许可证合理布局在广播电视台上的宣传,还有以海报、画展、专栏等形式所产生的费用。
3、的促销费,主要是提升新品牌培育而产生的费用。
以上均属于正常开支,没有以广告、促销、宣传等费的名义虚列费用。
(五)内部管理的自查
县局(分公司)内部管理部门,对县局(分公司)以来开展的资产出租、专卖罚没款、广告宣传促销等费用的收支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中,县局(分公司)没有存在以这些费用设立“小金库”现象。所有费用的收支决定按照市局(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程序合法、规范。
(六)专项治理的自查
治理“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体现,通过自查我县局(分公司)已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879-8720918,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县局(分公司)以来是否存在“小金库”情况的自查,通过对“六”个环节的自查,我县局(分公司)没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没有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