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指导意见第2页
建立环境污染事故的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害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防治能力。(二)健全资金管理体系
对于划入市财政各类相关的环保资金,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1、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环境经济政策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举报。
2、各企事业单位如不按规定执行环境经济政策的,由监察、环保、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物价、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各项环境经济政策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