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私有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统分结合的集体林业双层经营体制为主线,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机制为目标,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保持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
(二)总体原则。到2010年6月底,基本完成我乡林改任务,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摧进林业主体和配套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村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劝;②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的发展;③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④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⑤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⑥坚持“大稳定、小调紧”的原则。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集体林权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
1、自留山和责任山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起止时间统一规定为1982年12月3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户主所有,允许继承。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自留山、责任山面积、四至不清楚的,要在进一步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权属登记和承包合同。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能区分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被集体收归统一管理后已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存在遗留问题的,要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取得了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经营山
对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一般维持原集体管理不变,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产权,或一次性整体流转后进行分配。
集体经营山林形成的债务,在林地、林木分配到户时,应将债务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分解到林权权益人。
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村、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经营山林已经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3、乡村集体林场
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分配方式合理的,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保持乡村集体林场的稳定。
已经填写的林权证证本,有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前期错误的,由乡政府统一收回,清点造册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销毁。
(二)落实处置权
1.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
各村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确保集体商品材采伐指标入村到户率、公示率和及时率达到100%。
2.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保证采伐指标;速生丰产林按其经营方案采伐,保证采伐指标;竹林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采伐指标;胸径10厘米以下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农户在非林业用地营造的商品林,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经林业站核实后自主采伐;
3.根据政策适度放宽生态公益林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限制。
4.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坚持凭林权证或其它有效的权属证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减少中间环节。
(三)放活经营权
1.严格执行《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遵循林地所有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将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2.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
3.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同时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拍卖、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建设。
4.所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未取得林权证书、权属不确定、有争议的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和森林资源,不得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四)保障收益权
1.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
2.落实各种林业补偿、补助。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步骤
全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制定方案(5月20日前)
成立我乡林改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召开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各村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制定村级林改方案,经参加决策人员签名后报乡政府批准,存档。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稳步推进(5月20日至2010年6月30日)
由各村组织人员会同技术骨干及驻村干部(名单附后)现场核实山林权属、用1:10000地形图勾绘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确权结果张榜公布定案后,完善或者重新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三)第三阶段:对照内容,组织验收(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乡林改领导小组对照各项改革内容,逐条逐项组织检查验收。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强化业务培训
实行乡镇组织落实、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安排袁信凯等专业技术骨干到县进行业务培训,各村要制定落实好宣传方案,组织1-2人参加乡里的业务培训班那一世范文网
(二)实行驻村干部包村制
各村配备驻村干部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各一名,要深入实地,指导落实。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相邻乡村组踏界时要主动配合,互相协调。
(六)强化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解决调处各种林权纠纷,把矛盾化解在最底层,。
(七)严明纪律,确保进度质量。
1、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林农权利。
2、认真履行职责,严惩以权谋私。
3、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林改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