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邻友好工作方案
睦邻友好工作是密切我镇与周边乡镇和驻镇单位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加强我镇睦邻友好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制定睦邻友好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及时化解处理与周边乡镇和驻镇单位的纠纷矛盾,做到边界平安稳定,企地睦邻友好。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睦邻友好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睦邻友好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欧阳海波任组长,镇长廖楚明和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刘尧苏任副组长,李一顶、邓志文、曹红波、张庆娥、李俊书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一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三、工作要求
1、两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睦邻友好负总责,由各乡(镇)政法书记为联系人,开展睦邻友好活动。
2、两乡(镇)出现涉及对方纠纷苗头,应及时主动向对方通报情况,反馈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秉着互谅互让,共同协商的原则,及时、妥善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预防矛盾激化,不请家门、不搬外氏。
3、两乡(镇)应遵守土改、三权四定的山界、地界及田土边界,对存在的一些边界纠纷经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如解决不了,应及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对港灌溉用水及饮用水,应尊重现实和历史习惯主动做好各自的工作,避免发生群众性宗派械斗。
5、对存在有争议的山土纠纷。因基本建设确需使用对方土地或搬迁祖坟的,事前应征得对方同意。尊重历史又注重现实,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文件通告精神办理。
6、双方乡(镇)人民应团结友爱,给双方乡(镇)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生活等方便,不做有损对方利益的事情,做到和睦相处,友好往来,共创文明乡(镇)。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快速联动机制。一旦出现涉及两乡镇和单位之间的纠纷矛盾,要快速联动,及时处置,将纠纷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
2、建立报告制度。出现双方难以解决的纠纷矛盾,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出面协调解决。
3、建立联谊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双方负责人要召开联谊会议,签订睦邻友好协议书。每季度定期与各睦邻友好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互通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合作,增进双方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