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按照上级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5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方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各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提高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控制火灾总量,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
(三)工作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从严整治,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规,严肃查处一切违法违章行为。动员全市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整治行动,增强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与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共同推进。
二、工作重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影响安全疏散和救援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生产、储存、销售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合一”建筑:指一些单位和个人为方便经营,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有的在经营储存用房内留人住宿,有的在住宅内开店、办厂搞经营,形成的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为一体的建筑,俗称“三合一”建筑)
(四)农村防火工作。
1、对村内的柴草垛和其它可燃物品堆垛,限期搬迁。打通消防通道,设置取水平台,拆除违章建筑,消除容易引发连营火灾的各类隐患。
2、在住宅、庭院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乱倒液化气残液的,责令当场改正。
3、督促建立健全村民消防安全自治组织,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农村维修炉灶、烟囱等易致灾部位,落实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的安全措施。
(五)消防产品市场排查整治。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5、从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验收等环节入手,加强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管理。从严查处无证施工队伍和无岗位资格人员承揽消防工程。
三、职责分工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安监部门:负责对生产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建筑工地、城市消防供水、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质监部门:负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交通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人员和车站的监督管理,消除隐患,提高安全系数。
文体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网吧、影剧院、洗浴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工业促进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小型企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社区及辖区内各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至5月14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重点和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进行宣传,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排查阶段(5月15日至6月14日)。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辖区、本行业或本系统所属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公安消防大队。
(三)核查阶段(6月15日至8月15日)。对各单位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安监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四)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市政府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对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重新治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强化领导,责任到人。制定的方案要详细,排查要全面,整治要到位。对工作不落实,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有效疏散和进行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舆论氛围。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配合安监、公安消防、各乡镇等部门开展好宣传活动,加强火灾预防、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识等宣传,提高全社会整体防范水平。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态和整改火灾隐患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督导,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要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采取抽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方法,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单位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要分别于6月14日、8月15日、8月31日前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公安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