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发展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全力推进市政府十大民心工程之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就业”的顺利实施,全面推动我区微型企业发展,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新增微型企业户,新增就业1万人。其中:2010年发展微型企业200户,新增就业1000人;2011年发展微型企业800户,新增就业4000人;2012年发展微型企业1000户,新增就业5000人。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南岸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刘宝亚任组长,副区长汪建华、李瑞雪任副组长,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区经信委、区商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区科委、区教委、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移民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残联、区工商联和各街
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工商分局局长王志渊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南岸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二)成立南岸区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分为常务委员会和行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委分管领导,负责对所有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会审;行业委员会委员为:区监察局、区经信委、区商委、区教委、区文广新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民政局、区移民局、区残联、区工商联和各街镇分管领导,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人员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会审。
四、职责分工
评审小组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进行集中会审,行业委员会委员负责对涉及到该部门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会审。区工商分局:负责审查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能力和创办资格;为微型企业登记规定的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对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协调、筹措、拨付工作;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税收返还、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专项列支、足额拨付。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贷款,委托银行监管扶持资金走向。区人社局:负责对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审查办理;会同区微企办制定微型企业创业者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区国税局:负责对微型企业的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地税局:负责对微型企业的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区经信委:负责对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创业申请者的创业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
区文广新局:负责对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创业申请者的创业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能力的资格审查;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
区科委、区教委、区农林水利局、区商委、区民政局、区移民局:负责对涉及到该部门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创业报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
各街镇:负责对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的身份进行审查;对创业申请书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区监察局: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环节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创办条件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2.属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
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人群(以下简称“九类人群”);
3.具有创业能力,年龄18-60周岁;
4.无在办企业;
5.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申报流程
(一)创业申请
创业者向居住地街镇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确认是否属于本市“九类人群”,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居住地街镇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二)资格审查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由工商所对创业者有无在办企业、是否具备创业能力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微企办。同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
(三)创业培训
区微企办收到各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报市微企办对申请人进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指导申请人制作创业投资计划书及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四)创业审核
申请人向区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经区微企办初审后,提交区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集中会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五)资金到位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南岸区内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微企办向区财政局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六)注册登记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备齐其他资料,区微企办再将相关资料转至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限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确定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做好发展微型企业工作不仅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而且有助于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全区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要结合南岸区现有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特点及发展状况,以发展微型企业为契机,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引导,结合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意向调查,合理规划,有效整合,优化布局,分步实施,不断促进和优化我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我区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三)明确职责,优化服务,确保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顺利开展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严禁出现相互推诿、故意拖延、擅设门槛、阳奉阴违等行为;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承担微企发展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对微企发展工作不力的部门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纪律措施,确保微型企业发展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注重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效 全区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报纸、有线电视、网站、社区宣传专栏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并且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让微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切实使微型企业发展这一民心工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