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改进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社区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服务的基础,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改进社区服务,对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居民群众需求,构建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围绕发展城市经济、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社区工作还存在外部重视不够、基础条件不牢、机制不配套等问题,社区建设落后于城市建设步伐。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完善基层管理体制
社区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服务管理和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要在社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居务公开,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要引导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提供便民服务。要围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和平安建设、关爱留守儿童、扶贫帮困弱势群体等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
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85号)和川府发〔〕7号文件精神,我市每个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不应低于120平方米、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不应低于180平方米。尚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科学制定社区阵地建设规划,以确保社区办公有地方、服务有阵地、活动有场所。
市规划局和县(市、区)政府要分别制定市区和各县(市、区)的社区阵地建设规划(—2010年),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采取“六换”的办法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加快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让社区居委会有地方办事。
各级财政要分年度预算安排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建设。—2010年,财政每年按照旧城区每个社区居委会补助5万元的标准安排预算,专项用于改善旧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统筹使用,集中资金,逐个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改变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阵地状况。—2010年社区办公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市与雁江区、乐至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市和雁江区的分担比例为7:3(但宝台镇所辖社区的经费全部由雁江区财政筹集),市和乐至县的分担比例为5:5;已列入扩权强县试点的简阳市、安岳县社区办工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其县级财政全额承担。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规划和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专项规划或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在编制、审批新区或旧城区改造的详细规划时,根据民政部门的社区布点规划,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规划建设用地严格把关。政府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建设例会对没有把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详细规划的方案,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区建设规划的执行监管,对规划确定新开发小区应当建设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建设业主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发放“开发项目施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国土资源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地纳入计划,按照政府规划委员会或规划建设例会审定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供地。在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中,根椐规划部门明确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案,采取“六换”的办法,将其占地及建设资金纳入土地成本计算。
发改部门要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立项审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属于公益性办公用房,属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管,社区居委会长期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三、加强社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干部待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决策,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认真抓好全省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辖区志愿者管理和有关政策落实工作,使社区居委会“有人办事”。那一世范文网
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待遇问题。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我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社区工作者补贴由人均每月300元以上调至人均每月500元以上,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社区干部的生活补贴由县级财政按月拨付给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生活补贴费标准结合换届每三年调整一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社区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事宜,切实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同时,各县(市、区)财政要保证每个社区办公经费达到每月500元以上,促进社区居委会正常运转。
四、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
按照社区工作性质,在市、县(市、区)两级设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专题研究社区工作存在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职责制定加强社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街道办事处(镇)明确承担社区建设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指导和协调社区工作。
继续推行市、县(市、区)两级领导和部门定点联系帮扶城镇社区工作,每年帮助定点联系的城镇社区办好2件以上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市级每个联系部门每年帮扶社区的经费不应少于元。按照建设和谐社区的目标,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层”,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为“决策层”,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为“议事层”,社区居委会为“执行层”的新型社区组织体系。
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每三年全市评选10个“建设和谐社区模范单位”,由市政府按照每个模范单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五、规范社区服务,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镇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对社区组织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并支持社区进行阵地建设和设施设备的改造。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政府性、公益性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并给予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市、县(市、区)发改、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民政部门作为具体负责社区建设日常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区服务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社区服务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