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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7/12/18

县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我县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固镇建设,根据《2014年市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我县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第二条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制度,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操作规范,严格把关,动态管理,确保实现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凡在我县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含三级)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其中二级以上的贫困残疾人(含二级)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三级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第四条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五条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将审核情况在乡(镇)政府公开栏公示3天;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在公示栏公示3天。在各级审核中,凡不符合条件的,均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六条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要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等手续。
第七条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集中存放。县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将基础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救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县、乡财政要将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九条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县财政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一卡通”及时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
第十条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各乡镇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县残联和县财政局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的实施工作。村(居)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县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第十二条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资金的;
(四)套取省、县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三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固镇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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