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调查分析及其对策思考
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调查分析及其对策思考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和开放的搞活,我镇育龄妇女走出了家门.融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这些人大多处于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妇女所占比重大,家庭式流动的数量增多等因素,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不少困难,成为我镇目前计生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现对我镇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不少困难,成为我镇目前计生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现对我镇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供领导参考,制订有效对策及措施。
一、我镇流动人管理现状
截止到11月30日,我镇在镇计生服务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育龄妇女人数为2045人,其中应参查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为951人,通过七月份双月服务的核实,全镇还有57名,应参加双月服务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这样我镇育龄妇女中共有2102人外出务工,其中应参加双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1008人,占47.95%。应参加双月服务的流动人中,截止到7月31日,寄回有效妇检证明的140人,寄回不规范妇检证明的16人,未寄回妇检证明的540人,还有222人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外出务工在家参加了双月服务。在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中,一女户有567人,占56.25%,这些人中寄回有效妇检证明的仅有76人。在家参查的117人。
由上述一组数字可以看出,我镇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流动人口中以家庭式流动的数量增多,这些家庭大都是以生育为目的的流动。
二是流动人口中一女户所占比重大,这部人的计外生育欲望强烈。大多不寄妇检证明或寄不规范的妇检证明。
三是假证明太多,鱼龙混杂,让流动人口管理人员无所适从。
四是流动人口中的一男户也有计外生育的愿望,想儿女双全。
五是进入婚龄期的未婚女青年在流动务工过程中,结识异性伙伴,非法同居生育,无法纳入正常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是无孩户在流动务工过程中,三年内不回家,待回家时已有两个孩子。
七是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者,把孩子隐瞒起来,不带回家或利用交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不再罚”的法律机制,以及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经济发展的差异,不效或少交社会抚养费。让户籍地无法弄清婚育现状。
从以上的七个问题,我们不难看出,黄宏小品“超生游击队”,已成为现实中的“超一动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在何处
近年来,国家及省市相继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大难度:
一是管理者身份不合法不便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主动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持证率和验证率,是业务部门考核的主要工作指标。面对大部分不能主动到指定地点办理证件的流动人口,乡村两级不是国家公务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因身份不具备行使行政权利的资格,难以担当清查。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等工作重任。
二是户籍地管理者想管管不着。流动人口在未办理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后,不寄回妇检证明,或寄不规范证明和假证明,户籍管理地想核实无法核清,想找人只有家里亲属和现居住地的联系不畅通,想到现居住地核查又苦无经费,仅靠对在家亲属做思想教育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是不持婚育证明现象普遍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出人员离开户籍地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有的人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加上一些用工单位和个人也不查验,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有了一定难处。更使一些以生育为目的流动人口有了可乘之机,从家一走了之,在外不落实管理。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
四是落实节育避孕措施难以到位,违法怀孕,生育的行为得不到遏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要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或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将避孕节育证明寄回户籍地。但两地信息通报一方面普遍存在不及时,不连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入地经常处于动态变化中,户籍地更很难掌握已婚育龄人员的生育信息,并及时落实好有效的节育措施。
三、如何应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
流动人口的重要特点是流动、变化、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也要因时而变,不断创新。
一是落实全额经费,确保管理到位。镇财政要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单列流动人口工作经费,加大投入,对流出人口按人口数计算增拨经费,实施跟踪管理。
二是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空挂户注销制度。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外出务工在家落实双月服务的人员,及时收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抽掉其信息卡,单独装订成册,注销流动管理,落实双月服务管理,流动人口什么时候外出务工,什么时候再发放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是举办流动人口技能和法律培训班。每年镇政府在组织流动人口学习工作技能的同时,增加法律知识的学习,让流动人口懂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质以及应知应懂的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让流动人口在外出后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计划生育行为,主动向现居住地交验婚育证明,使流动人口知晓自己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和应享受的服务。
四是把流出人口管理纳入村民自治章程,落实合同化管理。对申请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婚育证明》的同时,由村委会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使流出人口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在合同中设立“流出后15日内向户籍地镇、府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反馈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和计生部门联系电话”的条款以使和流入地计生部门联系,加强“两地”合作,扭转因管理机制不畅造成的流出地对其管理鞭策莫及的被动局面。同时让流动人员找五户以上领居担保其在外务工期间不计划外生育,落实村民自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