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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调研文章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9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调研文章

民间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体制转变的条件下催生的新生事物。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责将逐步向社会转移,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社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并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递增。截至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28.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4.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2万个,逐步与政府、企业构成了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三大组织类型。但是,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民间组织数量偏少、质量较低、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发展相对滞后,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位,社区是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平台,服务社会管理的基层性民间组织是推动民间组织发展的有效形式,应积极探索和培育。

一、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尤其要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即民间组织的力量。随着社会转型期单位体制的解体,“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社区人”,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加,愈来愈多的社会事务需要社区承担,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推进社区建设,创建“和谐社区”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民间组织既是社区资源也是社区建设的力量之一,理应参与社区建设,并在创建“和谐社区”中发挥加强社会保障、实现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

(一)民间组织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社区服务可分为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以及贫困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针对大众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对社会企业间的互助服务。随着人口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需求层次的提高,任何一个政府无论其多么强大都不可能提供所有的服务。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要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和事务剥离和转移出去,交给民间组织,利用民间组织向居民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来实现居民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使民间组织真正成为市场与政府两个系统传递信息的桥梁,成为政府的帮手和抓手,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沟通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结构运行更加顺畅。

(二)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有利于解决社区资金不足的问题。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主要解决了社区建设中两部分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障资金。社区集中了一些社会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等。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建立社会福利、救济、互助等社会保障机制来帮助弱势群体,但根据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明显不足,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的。因此,必须发展民间组织,充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来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服务上。济南市民俗艺术馆为残疾人免费举办了面塑培训班,使百余名残疾人学到了一技之长,增加了就业的机会。

二是社区建设资金。从国外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民间组织收取的服务费三种渠道。在我国,政府对社区建设投入总体不足,社会捐赠未形成风气,依靠民间组织可以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合理整合社会资源,繁荣社区经济。

(三)民间组织可扩大就业渠道。随着企业改革和单位体制的解体,大批下岗人员的就业转移到社区。在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就业人口是总就业人口的1/10。我国民间组织也有大约300多万人的专职从业人员。可见发展民间组织,能够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民间组织可致力于提供各种社区服务,如就业培训、成人教育、医疗卫生、各类中介服务、家政服务、老年人服务等,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去年,我市近3200个民间组织面向社会解决就业8000余人。

二、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加快社区建设的形式

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社区”不仅为发展与规范民间组织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为民间组织的多元化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一个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发展的过程。当前,新型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更多的还处于自发状态,根据社会需求应运而生,又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充分代表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一定程度上还受到传统观念和落后体制的制约,束缚了发展的脚步。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一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其他咨询服务等社会需求广泛的行业因找不到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而无法进行登记,被迫游离在民间组织的大门之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不断拓宽思路、方法,对运作规范、有发展前景、作用发挥好的新型民间组织加强引导、及时推广,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民间组织形式,参与社区建设,加快社区发展。

(一)培育服务社会管理的基层性社区民间组织。社区民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以社区成员为主体,拓展社区服务,活跃社区文化,对于推进社区自治、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促进社区和谐的积极力量。这一新型的基层民间组织包括社区文娱体育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区社团和非营利性便民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完善,不仅可避免社区单位化的误区,而且可以拓展社区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将社会服务覆盖到全体社区居民。社区民间组织必将成为社区建设的助推器和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培育服务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要帮助弱势群体走出困境,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目前,针对弱势群体举办的服务机构严重不足,特别是为老年人服务的养老机构与实际社会需求之间的缺口很大。今后一、二十年,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将主要依靠社区来解决。为了能够避免政府办福利机构的毛病,又能够鼓励民办机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针对政府缺钱、老年人需要服务、企业需要转产、需要寻找适当的投资渠道、下岗职工需要工作岗位的情况,政府完全可以另辟新路,通过财政手段扶持或购买社务服务的方式,从改革自费政策入手,刺激提升老年人对机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民间力量进入老年人服务行业。上海市卢湾区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卢湾区民政局用福利彩票的资金做支持,通过财政补贴困难老人入住(每年30万),成功地将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效整合,创办了一所由民间独立创办、经营+政府补贴低收入老年人的新型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办法很好地解决了养老机构不足的问题,政府花最少的钱为民众获取了最优的服务,这代表了新时期中国城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走向。

(三)培育服务特殊群体的边缘性民间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社会问题相继产生,社会需求不断增加,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需要丰富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来支撑,应当允许和鼓励边缘性民间组织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所谓边缘性民间组织,一是指他们服务对象是边缘群体,从事的是被大多数人忽视的边缘行业,如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妇女权益保护等;二是指组织本身处于政策的边缘,无法对其进行登记管理。这一民间组织尚处在萌芽阶段,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快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或放宽条件使其进入,以满足社会需求,缓解一部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既有利于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提升民间组织形象,促进民间组织整体水平提高,又有利于加快社区建设,扩大居民参与,增强社区归属感,推进社区管理中民主自治的发展,最终实现民间组织大发展和建立“和谐社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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