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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5

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回顾近几年媒体屡屡披露的法官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甚至牺牲的事件,人们不禁要问:在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程中,在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今天,法官缘何成了“高危群体”?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以江苏省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此类事件就达80余起,其中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相要挟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杀害、伤害法官的7起。调查证实,这些法官绝大部分是无辜受害。

当代中国法官,不仅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而且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加之因各种因素产生误解而受到指责,从某种角度看,法官境遇非常艰难。

法官受伤害事件频发,令人触目惊心,法官期待职业保障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媒体披露的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

5月19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离婚案件当事人邓文林,因对离婚判决不服,事先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夹里,混进法院,对民庭庭长徐娜乱砍,扬言“今天就要砍死你”。徐娜身中7刀,被同事及时赶到获救,经鉴定构成轻伤;

8月,周美凤携带硫酸到江苏省高院上访被收缴。9月24日上午,周美凤、胡信根又到省高院上访,中午12时许,在省高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附近,周美凤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途经此地的法院干部徐洪新、田鹰,致两人面部、臂部等处不同程度灼伤。经法医鉴定:徐洪新所受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属重伤;田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8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派执行人员和法警现场执行,被执行人张飞等人先是紧闭大门,阻止执行,就在法警准备将为首顽抗的几人带离现场时,张飞等人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朝执行人员及自己身上泼洒,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当场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名烧伤,4名骨折或其他伤势;

5月12日中午1时30分许,刑满释放的赵湘阳携刀窜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家,借故向蒋庆要钱,遭到拒绝。赵湘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蒋庆的左颈部、左胸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蒋庆当场死亡。之后,赵湘阳将蒋庆的钱包和“三星”牌手机等物掠走逃离现场;

9月28日,云南省会泽县法院娜姑法庭王光环等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时,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斤谷子,被执行人胡正良恼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凶,将执行法官王光环杀害,将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亲杀伤后逃匿;

6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张国华绑架杀害法官李月臣。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张国华对判决不满,蓄意报复。当天中午,他让同伙李荣利在公用电话亭冒充“陈先生”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打电话,将其骗出后绑架。他们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里,将车开到张国华家里,分别用铁棍、菜刀击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他们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

1999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宣汉县法院副院长苟于国、审判员瞿朝良前往该县五宝乡高梯村1组,向村民覃有宽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不料,覃等人却将两名法官作为人质扣押在该村7组的桂福德家中,并扬言要政府拿万元钱才肯放人。当晚9时许,覃将两名人质转移至桂伟书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苟于国逃出桂家报案。当日下午6时,宣汉县公安局、法院等领导带领民警紧急赶赴五宝乡解救人质。覃有宽手持铁錾对瞿朝良乱打乱戳,桂伟书及其儿子桂南川从旁相帮,59岁老法官瞿朝良双手被覃有宽的铁錾打得鲜血直流,终因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

法官的职责使其处于“风口浪尖”,同时缺失相应的保护机制

法官被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其权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缘何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让我们分析一件件真实事例,查找其中的原因。

邓文林刺杀惠山区法院女法官事件发生后,在无锡引起了极大震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怀疑是否法官没有秉公办案而招致杀身之祸。对此,无锡中院迅速组成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复查,并请无锡市人大法工委监督,结果没有发现法官在办案中有明显问题,法官受害完全属于无辜。

从恶徒手下死里逃生的女法官徐娜事后说:“我在心里早就有防备,因为平时办案中受到威胁、恐吓的事情经常碰到,但不知道来得这么突然。”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邓文林,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我不恨徐庭长,主要是恨我老婆,找了几年找不到她,心里的气没处发,碰巧那天赌博又输了钱,心里窝火。”

事发后,笔者专访了惠山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顾铮铮。她平静地说,平时当事人到法院来吵闹的事情常有。少数当事人从个人利益出发,想通过吵闹,甚至威胁、恐吓法官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无锡中院民一庭法官潘志江,于8月5日在接到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恐吓电话后,当即报了警。此后,民警找到了当事人,问其为什么要打恐吓电话,这人告诉民警,是因为潘志江判他们夫妻离婚,拆散了他的家庭。这位当事人把家庭破裂归咎于法官,却只字不提自己包养情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

近期,无锡某村一村民鼓动同村人围攻执行人员,被司法拘留后,不但拒不认错,反而以破坏即将举办的某大型招商活动来要挟法院,妄图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从诸多案件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有些当事人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还有的当事人抓住当地领导怕上访、闹事的“软肋”,肆意聚众上访,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遇到集资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保纠纷等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想在法院得到满意的补偿,因种种原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便迁怒于法官。无锡北塘法院院长赵建聪在一起抗法事件受伤后感叹道:“法官成了‘出气筒’,法官与刑警一样,目前已属于高危群体。”

就法官权益保障这个话题,笔者采访了一些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当前伤害法官事件高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从现在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法官与当事人有过“友善”、“亲密”或者“单独”的接触。被伤害法官对行凶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说服行凶者,或者轻易相信行凶者的谎言同意接触。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自身防范意识的欠缺只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形成的“贴近群众”的工作作风。在一个高度崇尚人情关系的社会中,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冷漠”地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李浩谈到,过去由政府解决的社会矛盾现在都由法院来承担,因此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审判是一种“黑白分明”的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判决结果,就不会采取过激行为,但是往往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伤害法官的事件。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卓泽渊对记者说,他对法官遭无辜伤害现象感到担忧,认为主要是对法官的司法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立法滞后。法官法与人民警察法相比,后者将民警合法权益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规定5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前者就逊色许多。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只是针对扰乱法庭秩序,且必须情节达到严重。对法官个人的人身损害只能与侵害普通人一样,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处罚。卓泽渊教授认为,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多的重视。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观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冲突尤为激烈,而司法机关的职能使包括广大法官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必然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出现不该发生的甚至是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就不足为怪。”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说。

法官维权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实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角度讲,“法治”的力量取决于或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尊严刻不容缓。

江苏省高院最近专门组织力量,针对上半年全省法院发生的严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开展了一次深入调查,归纳特点,分析成因,寻找对策。

——法官权益必须明确并得到社会认同。无锡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华新博提出,法官权益应当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权、依法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权、晋升权等十项权益,其实质是为了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得以实现。要从政治上进行保障,只有法官群体都润泽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下时,法官才能自主和自觉地推动司法权的有序运作。

——增强法官自我保护的能力。首先,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同时法官要强化保持自尊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为现阶段权益保护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抛弃自身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只有首先信仰法律,坚持正义,筑起自身权利保护的屏障,才能抵御外来的侵害,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其次,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司法权威。“练内力,强筋骨”才能成就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再次,法官理应提倡保持低调,适当孤独,更为严格地约束业外活动。考虑到法官负担的特殊使命,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他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影响司法天平的平衡。与所有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至于使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严禁法官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各种不安全因素。

——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控告权。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控告权对法官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志铭认为,目前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法官的控告权实际无法行使,一项重要的权益变得虚有。应当进一步明确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作出处理之后的救济权利等问题,并通过修改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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