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第4页
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排他性占有。在实行新土地承包法时,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利。农村集土地归根到底是农民的土地,要淡化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强化农民的经营使用权,把土地财产权真正还给农民,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从30年不变转变为永久化,最终将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第二,要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流转选择的意愿。流转选择权是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流转与否、流转给谁、流转价格、流转形式等均应由拥有承包权的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不能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流转价格;第三,要保障农民承包土地应得的收益。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不应有任何截流、缴扣、挪用。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补偿价格应按市场价格确定;第四,要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自主利用。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不能买卖,但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采用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把承包期内的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从事农业生产。2.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一,要严格界定政府的土地征收征用权和征收征用范围,并严格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权利,它只能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必须把国家的征地权的行使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的项目用地上。经营性用地项目绝对不能启动国家强制性的征地权,只能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来获得,通过与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平等谈判协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应允许农民集体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出租、入股、租赁甚至自行开发;第二,提高公益性用地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应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律来确定。从土地的用途、区位、转让后的收益、农地转让后造成的环境价值的损失、剩余农地因规模减少而降低的价值、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保障的需要以及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价值、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综合地继续科学评估,合理测算被征用土地的价值,真正给农民以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第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要完善公益性用地的认证程序,通过严格的认证程序来防止国家强制性征地权的滥用。同时要严格土地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农民的安置等,都要进行公示,提高土地征用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第四,完善土地占用审批管理制度。废除土地占用审批权与土地占用费收益挂钩的做法,打破批地越多、预算外收入越多的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将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3]。(三)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在目前国家财力还相对有限、农村人口基数较大的条件下,一步到位地实施城乡一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也是不现实的。在目前条件下,城乡一体的公共产品供给的重点应集中在以下方面:1.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在搞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要继续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加快发展节水灌溉,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切实抓好以小型灌区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继续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资金安排上,要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二是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在饮用水供应方面,要在巩固人畜饮水解困成果基础上,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高砷、苦咸、污染水及血吸虫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提倡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在能源建设方面,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在电网改造方面,要尽快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加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规模。在公路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通油(水泥)路,东、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油(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在农业信息化建设方面,要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强化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重点抓好“金农”工程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在资金和投入安排上,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三是着力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为此,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要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注重村庄安全建设。 2.教育方面应建立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用于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的经费逐年增加。除了基础教育外,在农村教育方面政府还应该考虑对农民的职业教育实行直接补贴。采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机制,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组织农民学习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有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机制,提高农民转岗就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使农民具备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3.社会保障方面 [14]第一,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际上,我国已经具备了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我国农村共有绝对贫困人口2300多万,如果按照每人每年补差200元、400元、600元计算,政府只需要投入46亿、92亿和138亿元。在目前的状况下,县乡两级政府没有能力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因此省级应是承担这一资金的主体。由于中西部地区贫困人口较多,且省(市)的财政也普遍较困难,可以通过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第二,以大病统筹为重点探索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政府的财力有限,所以短期内在农村建立覆盖面宽、保障标准高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对农民来说,大病是威胁农民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目前把合作医疗的着眼点放在大病上的做法亦无不可。但是,保大病会不可避免降低覆盖率,且对贫困家庭来说,医疗负担仍然很重。因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保大病的基础上,探索大小兼顾的医疗保障模式。第三,循序渐进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农民是自我雇佣的,不像工人那样由雇主承担部分养老保险。所以,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险体制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完全依靠政府财力支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不实际的。但是,我国的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完全具备了政府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不少地方也进行了很好的探索。政府财政支持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循序渐进地实行。第四,把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将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需要支付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生活消费价格水平,失地农民的大部分也生活在城市,他们在从业性质、生活区域、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已基本一致。应该改变现有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只覆盖本地居民的做法,把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也纳入救济范围之内。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农民没有参与土地价格交易的权利,而国家的征地标准太低。实行土地换保障,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之中,是解决失地农民生计的重要措施。有序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相同的职业应该有相同的保障方式和保障制度,进城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主要的一部分,把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制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现。将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城市劳动力管理范围。需要为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再就业创造条件。现在城市对下岗职工有很多优惠的安置办法,这些措施也应该延伸到失地农民和外来农民工,对他们中自己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要像城市下岗职工一样,在工商登记、税收、信贷、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与优惠,从各方面促进他们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