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思考
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之前,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通过对十七大报告的反复深入学习,使我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又进行了深入思考。就是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政治的民主监督究竟赋予了什么新的内涵,如何拓宽渠道,有效的实施监督?如何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开展民主监督?如何使民主监督更加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如何在民主监督的运作中把握程度,注重尺度,体现深度等等,我理解,政协的民主监督,它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的话题,需要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从实际出发,注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在发展中不断积累,靠实践推动工作,靠实践解决问题。一只有正确认识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才能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特定内涵。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建立在党的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民主有多种,既有体现为国家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形式,又有体现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人民政协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既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江泽民同志把人民政协工作的主题高度概括为团结和民主,并将政协民主揭示为“统一战线范围内的民主”。可见,建立在统一战线基础之上的政协民主,是与团结有机结合,以团结为前提并以团结为依归的一种民主形式。把团结和民主有机结合在一起,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离开团结这一主题,也就无法说清什么是政协民主,政协的民主监督也不可能存在。理解民主监督的含义,还需要了解我国的监督体系特别是民主监督的特性。分析我国现有的各类监督形式,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政协民主监督的特性:第一,监督可以分为权力性监督和非权力性监督两种类型。所谓权力性监督,是指自上而下的,通过相应手段对被监督者形成制裁或制约力的监督形式。所谓非权力性监督,是指自下而上的,通过各种方式对决策机关形成一定程度影响的监督形式。无疑,政协的民主监督属于非权力性的监督。但是,非权力性监督又是监督的主体,直接反映着全社会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利益,是监督体系发展的主流,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二,非权力性监督又可以为自发性监督和组织性监督。某一或某些群众通过**、检举揭发、投诉等途径所产生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通过媒体所形成的舆论监督,都属于自发性监督。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属于组织性监督,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行为所产生的政治层次较高。是一种体现社情民意的较为广泛的监督形式。第三,任何一种监督,都必然有其监督的主体,都必然依其主体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监督特点的基本内容,实现形式和运用方式,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就“协商讨论,批评建议”。综上所述,可以将民主监督的特征概括为:它是以团结为依归的,非权力性的,具有较高组织层次,能够广泛体现民意并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途径的监督形式。从人民政协发展的历史角度考虑,可以看出,政协的民主监督源于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关系,它最初体现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一方针之中。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的时代需要,民主监督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并被作为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提出来,成为党团结广大人民群众,集中全体人民智慧,凝聚全体人民力量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主要途径。二任何一项工作都有其相应的定位,这种定位,就是根据该项工作的本质性要求,来设定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途径。将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与政协“章程”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民主监督的工作定位。其工作目标,就是人民政协所承担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以政治使命。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其工作途径,主要是通过建议和批评来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查办”,不是在对立而去看问题、挑毛病,不能强求政府采纳意见、建议或直接参与实施。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建设性的。由此可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不是一种可以随心所欲、宽泛无限的监督,它与任何一种监督形式有着严格的政治界定,它是由人民政协在我党统一战线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作为人民政协完成其政治使命的一个主要工作途径,民主监督必然要以人民政协所承担的政治使命为转移,为依归。无论是对哪一方面问题进行监督,也无论是通过协商、批评或建议等途径进行监督,都必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必须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大前提下展开。相反,无论是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或工作途径上偏离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定位,那就是一种越位的行为。三民主监督,重在实践,重在用经验来指导和推动工作。在人民政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继1949年成立了人民政协而出现政治协商职能之后,又于1989年和1994年先后提出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这两个职能。由此可以看出,民主监督本身就是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实践中体现出来一个新生事物。作为政协一项基本职能的提出,它只是十几年的历程,还缺乏深入的实践。尽管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对民主监督的基本内涵和工作定位都规定的很清楚,但在实践中,和具体工作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好,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创新去反复深入探索,扎扎实实、循序渐进、逐步完善。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试图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同时,在实践中也要注意解决认识上出现的误区。这种误区表现为两点:一是对民主监督期望值太高,以为民主监督搞起来了,高上去了,就可以解决我们前进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二是由于期望太高,说了就要算,自然诱发把民主监督膨胀成为一种权力机构的欲望。政协的民主监督只是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部分,想靠它包打天下,监督一切是不可能的。那么,将民主监督膨胀成为一种权利监督就能解决问题吗?同样也是不现实的。时间告诉我们只要始终坚持献策而不决策、出力而不包办、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与社会几种监督都搞起来,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协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关键在于对“力度”的理解。如果混淆了权力性监督和非权力性监督的关系,将民主监督的“力度”理解为一种制裁力或制约力,则力度加大的结果必然是向权力性的监督形式过渡。相反,如果将民主监督的“力度”理解为一种影响力,则力度的加大不仅是应该而且是必须的。这种意义上的力度,体现是政协工作的活跃程度和实际效果,只有正确把握民主监督的“度”,使民主监督做到“两头热”;选准民主监督的切入点,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坚持民主监督的正确方向,民主监督要依靠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认真理解的越深刻,越到位,民主监督其力度加大的空间就会更加十分广阔的。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具体途径的民主监督职能的履行,实际上是人民政协各种工作形式运用效果的一个综合反映,它反映着我们是否将广大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积极而有序地组织起来,反映着我们是否将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和积极因素切实而又有效地调动起来,反映着人民群众的各种批评意见能否顺畅而又快捷地与党政决策机关工作形成联动效应,反映着人民群众的各类建议能否较多而又较好地通过决策机关的行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映着政协各级组成单位和各界人士之间是否形成一种互相监督、真诚合作、协商关系、化解矛盾的政治氛围和工作机制。可以说,这种热烈而又理智、活跃而又有序、批评而又中肯、建议而又参与的民主监督局面的形成之时,便是民主监督力度明显加大之日。这样的一种政治局面和民主气氛,其影响力之大是不言而喻的。找准这一着力点,并围绕这一着力点去逐步探索各种新形式,将是我们在实践中推进民主监督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