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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问题的思考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6

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问题的思考

所谓“一把手”,是指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防止腐败的关键是监督。然而,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长期处在监督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空档”。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等,都是近年来被查处的“一把手”。据统计,目前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中,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些全国颇具影响的腐败大案,不少是“一把手”所为。“一把手”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如果“一把手”腐败变质,会给党和人民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甚至可能影响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风气。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过程中,在扩大对外开放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促使他们正确使用权力,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症结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对“一把手”赋权过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页)“监督‘一把手’难”问题产生的原因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弊端,选人失误;对“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上级忽视监督;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权缺乏可靠保证;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完全形成合力;监督法规不健全,政务不公开;监督教育不到位,对权力监督认识不足等。
如何才能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的监督呢?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监督制思想是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锐利思想武器。马克思所说的“巴黎公社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人民监督制思想,一切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可由人民罢免。列宁提出,让人民监督系统同党和国家最高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利”。毛泽东则把“让人民监督政府”,作为跳出历史兴衰周期率的新道路。邓小平提出了建立群众监督的新思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页)综观一个多世纪马克思主义历史长河,从马克思、列宁到毛泽东、邓小平,人民民主监督制思想,自始至终是贯穿社会主义的一条红线,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指南,也是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指导思想。
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关键是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配套的权力运行的人民民主监督机制。首先,确立人民监督法,使人民监督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依据。其次,建立一套人民民主监督制度,使人民监督具有规范的系统的制度保证。这样,通过立法、制度等形式,赋予人民监督权,使它的权威性足以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
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明确监督对象。要切实扭转监督活动的对象对下不对上的倾向,明确监督活动的重点对象,首先是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的“一把手”,其中包括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既要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威信,又要切实保证他们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第二,提高监督权限。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的状况,就必须提高人民监督系统的权限,使它确实能对各级党政“一把手”实行铁面无私的监督。
第三,完善监督法律。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要使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切实保障人民的监督权与罢免权。建议当前加快三类立法步伐:一是制定人民监督法、新闻法,对滥用权力进行制约;二是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要求“一把手”等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的财产及各种收入公之于众;第三,制定《政务公开法》、《行政程序法》,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第四,严格执法。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要想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不仅要解决完善监督法律的问题,而且要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使任何犯法的人(包括“一把手”)不得逍遥法外。邓小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指出:“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页)
第五,必须健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如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使它成为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场所;严格执行党章关于选举的规定,健全干部选举制度,任何干部的任期都不能是无限期的;健全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和条例,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党员了解参与权和讨论表决权,党员的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揭发权以及党员的申诉、辩护和控告权;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包括党委工作规则、议事规则、表决规则、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健全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如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等)。
第六,必须健全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重大创新,充分发挥其立法和监督两大功能。现在,立法功能受到重视,监督功能发挥不够。如果只有立法,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法律再多再好,等于无用。建议建立廉政报告制度。“一府两院”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还要就“一府两院”领导成员(包括政府部门领导成员)的廉政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这些干部的财产申报表,提起人大代表审议,廉政专题报告和财产申报表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强化上级对“一把手”的监督。上述六条措施,有些实施起来需要有个过程。在现阶段,上级组织和领导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是最具有效性,也最具权威性的。实行“一级抓一级”、“一把手”监督“一把手”的责任制,经常检查“一把手”用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下级“一把手”违法违纪后,要严格追究这样的干部是怎样被选拔的、考核的?严格追究上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上级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向人民作出交代。
第八,逐步转变监督功能。监督活动的主要功能,要从单纯的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监督范围从以违法乱纪现象为主,转向以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行为为主;监督方式以惩办为主,转向教育为主,强化“一把手”的自我监督。
强化对“一把手”监督问题的基础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这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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