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乡镇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加快,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着不断的变化,主要表现政府采购的环境、目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及要求等五个方面:即政府采购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变到全面推广阶段;由实行之初的单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转变到作为反腐倡廉“源头治理工程”、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制度创新的重要措施;由探索阶段转变到规范制度化管理阶段;由过去的管钱管物转变到按规范的招标程序为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由起步之初倍受关爱转变到迫切希望这项工作出成绩、出效果。基于上述的变化,影响和制约着当前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就显现出来,如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政府采购与其他财政改革配套、政府采购规模和区域性大市场建设、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发展等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认识问题
政府采购己成为当今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分配形式的改革,是制度的创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如何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工作。
第一、政府采购不是可有可无。从政治意义上讲,实行政行采购己是大势所趋。江总书记在亚太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外承诺,中国将在2010年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己列入了“十五”计划纲要”。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构筑财政收支全新体系的三大措施之一。
第二、政府采购不是一般的采购。政府采购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购物活动。政府采购是政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高级采购。政府采购的特点可概括为:一是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有组织、计划的采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不是盲目的、无计划的,采购主体不是单位,不是个人,不是“采购员”。二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按有关法规,采用规范的采购方和采购程序运作,集中采购,统一招标,整个招投标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不是“暗箱”操作。三是政府采购全方位接受社会的监督,有效地抑制了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没有“油水”、“回扣”之说,也不存在讨价还价。四是政府采购的中标是由社会评委决定的,评委是从数百名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整个评委过程和定标结果接受管理部门和公正人员的监督;不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单位等决定是否中标。
第三、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招标。政府采购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手段,是各级政府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
政府采购与招标有着紧密的联系,政府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就是招标也就是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采购信息,广招供应商以形成公开竞争,从而取得质优价廉的物品或服务。因此,政府采购与招标仍有着很大的区别:
1、政府采购所规范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实体用于自身消费或公共事业的采购,而招标则不对使用人进行特别限定,任何企业、组织机构都可以采取这种采购方式。
2、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形式。政府采购可以公开招标、有限竞标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中按照最经济有效的原则任选其一。
3、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更广,它不仅包括了以招标为重要形式的采购程序操作,而且包含管理采购计划的开始,通过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最终对采购结果的审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活动。
因此,政府采购与招标不矛盾,工作不冲突。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政府采购可以委托代理或中介机构包括工程招标在内进行执行,但招标不可能、也不能取代政府采购。
4、府采购的节支额不归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政府采购队伍建设问题
政府采购工作是新生事物,是令社会瞩目的全新工作,涉及经济学科、自然学科等多学科知识,更关系到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和反腐倡廉。因此,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适应,不仅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性能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如果素质跟不上,就会出问题,就会影响政府采购形象。
从客观上讲,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比较晚,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还是一支年轻的队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过去没有接触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所以,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就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采购机构应狠抓内部管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人为本,坚持“两手抓”,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用文明创建促工作。
第二、应用制度管人,完善内部工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在程序上做到滴水不漏;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廉政建设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第三、在乡镇政府采购工作中,更应该注意政府采购人员的配备,充实政府采购队伍,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分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与执行机构必须分设,各司其职,但由于乡镇财政部门人手少,任务重,但集监管和执行于一身,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管理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一定程度上应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