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六中全会心得体会—协调劳动关系方面
学习六中全会心得体会—协调劳动关系方面
社会和谐首先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协调与和谐。只有各利益群体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才能实现对利益矛盾的统筹协调。因此,要增加与畅通职工利益表达的渠道;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中应增加职工利益代表者的比例;在立法与制定政策时要重视听取职工代表的呼声;上级工会要重视通过调查研究充分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党和政府部门要架设各种渠道了解与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反映
分析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分配领域“强资本、弱劳力”现象影响公平、社会上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相对缺失、企业中利益竞争与利益抗衡能力上的失衡、二次分配调节利益矛盾上的力度不足等
劳动关系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非公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负面作用显现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劳动关系矛盾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十分重视以制度来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
目前全国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由于经济关系、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而各项机制却不尽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趋于复杂,劳动争议增多,一些地方管理者与职工关系紧张。其突出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扩大。近年来,全国职工总体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分配不公、分配制度不合理、职工收入偏低,仍是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表现为: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相同步。从全国看,和1989年相比,在职工人数增加的情况下,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反而由15%左右下降到12%左右;职工收入偏低,在非公企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全国统计调查的情况表明,有65%左右的职工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水平;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引起职工群众的不满;不少企业还存在着拖欠与扣克职工工资的现象。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加工业劳动定额标准偏高,变相降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纺织、皮革、玩具、灯具等非公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近80%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这类企业多存在劳动定额偏高的问题。职工每天只有通过加班工作,收入才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这一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在增加。
2.失业压力未减,劳动用工争议增多。一方面经济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岗位,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困难较大,每年新增劳动力压力不减,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失业问题依然是当前突出矛盾。近年城镇登计失业率虽略有控制,但城镇居民调查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劳动合同短期化,一年期、半年期劳动合同普遍存在;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劳务用工取代合同工现象有扩大趋势,劳动关系错位,企业待遇双重化。与此同时,以企业内部退养、待退休、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为主的离岗职工仍大量存在。这些职工收入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又难以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有这些,造成劳动关系极不稳定,因劳动用工引发的争议案大量增加。
3.企业转改制忽视职工权益,群体矛盾频发。公有制企业集中转改制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劳动关系矛盾的一大特点。转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有关主管单位重视国有资产保值而忽视职工利益保障的研究;出资者、经营者千方百计地争取自身利益,甚至夺取或损害职工应有利益;改制过程不听取工会与职工代表的呼声,剥夺了职工的利益诉求权;不足额计发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规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将转制简单地等同于减人,有的是减“老”职工用“新”职工。据上海调查统计,改制后本市合同制职工减少了30.2%,使用进城务工人员数上升了26.4%。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往往带有群体性的特点。由此引发的停工、群体事件、集体性上访甚至过激性行为占有相当比例。4.劳动安全状况堪忧、工伤事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私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上升。据某大城市统计,私营企业发生各类工伤事故161起,死亡175人,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63.9%和165.2%。典型的事例是全国严重矿难事故接连不断。其中大部分是非公有制企业。值得关注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职业病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主体。各大城市统计表明,因工死亡人数中,进城务工人员占70%左右。中小非公企业工艺落后,劳动安全卫生基础管理薄弱,安全措施投入少,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有些企业抢工期、赶任务,职工加班加点、疲劳作战,使工作中的危险因素进一步加大。当职工工伤事故发生时,企业千方百计推卸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至少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重视:
1.分配领域“强资本、弱劳力”现象影响公平。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论断是正确的。但实际情况是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在当前劳动力总体过剩的情况下,作为最重要的劳动要素,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资本和管理等要素却处于强势地位。造成的情况是:职工对收入分配的主张权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利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削弱:劳动要素在分配中严重“廉价化”,结果是职工在企业分配中的利益受到损害。
2.社会上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相对缺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在社会层面,各利益群体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影响政策法规,以实现利益的协调。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职工相比企业主,其利益诉求的影响小,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较少。企业主因其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容易接近与影响政策、法规制定的决策层,而基层职工的诉求往往不被重视。媒体对企业家的主张报道较积极,对基层职工的诉求反映还是心存顾虑。在人大代表中,大多是企业经营者与官员,很少有工会代表,工人代表更少。如在因矿难死亡123名职工的大兴煤矿,董事长是梅州市和兴宁市的两级人大代表;两个副董事长分别是广东省和梅州市的政协委员;另一副董事长为兴宁市人大代表。在这些地方,表达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要求,谁的声音响,谁的影响弱,可想而知。
3.企业中利益竞争与利益抗衡能力上的失衡。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通过有序的利益竞争与抗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但当前由于“强资本、弱劳力”的原因、由于基层工会组织相对较弱的原因、由于法律对职工利益代表方权利保障不完善等原因,职工利益竞争与抗衡的能力极弱。
4.二次分配调节利益矛盾上的力度不足。改革和发展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从劳动关系矛盾反映的种种问题中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中,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是改革成本与发展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但由于我们在二次分配过程中,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不足,使相当一部分职工因在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受侵,导致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社会利益享受上利益再次受损,这也是劳动关系矛盾延伸为社会矛盾的原因。
消除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的对策思考
1.增加与畅通职工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社会和谐首先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协调与和谐。只有各利益群体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才能实现对利益矛盾的统筹协调。因此,要增加与畅通职工利益表达的渠道;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中应增加职工利益代表者的比例;在立法与制定政策时要重视听取职工代表的呼声;上级工会要重视通过调查研究充分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党和政府部门要架设各种渠道了解与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反映。
2.增强职工正确保障与争取自身利益的意识与能力。针对在劳动关系矛盾过程中,职工要么是忍受、要么是采取极端手段造成矛盾冲突的现象,工会及整个社会都要引导职工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依靠工会组织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一要提高自身维护职工权益的能力,解决“敢于维护与善于维护”的问题;二是要培训工人代表,增强他们参与利益协商的能力,善于维护自身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3.在法律上强化劳动者在企业利益协调中的权利。要通过《集体合同法》、《公司法》等立法与修法,以法律来保障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开展平等协商的权利,通过协商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消除矛盾对立;保障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协商谈判,并以法律规定增强劳动要素在分配过程中应有的正当权利,促进企业分配的逐步合理;保障职工代表加入企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利,在决策层更好地反映职工意愿,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在保障职工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使广大职工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所有这些,也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利益平衡的机制,并从制度设计上努力调节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竞争能力与力量上的失衡。
4.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水平。我们应该重视在二次分配中,通过政府调控来调节社会公平,缓和由劳动关系矛盾延伸的社会矛盾,使在劳动关系矛盾中利益受损的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在社会利益方面少受进一步的损害。国家要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制的完善,来调节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低收入者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解决好保障性分配问题。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