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官的理性思考第2页
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司法为民体现在审判上,就是要求人民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活动,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求法官在每个办案环节上,在每一办案细节中,都要本着便民利民,有利于公正与效率,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来进行,都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工作效果的衡量标准。在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环节,比如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宣判、执行等环节,审判人员应做到在态度上,要热情、关心、耐心、尊重,在语言上,要亲切、随和,在行动上,要多做思想工作,多做解释说明,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争取当事人的主动配合。要尽量为当事人着想,要在法律程序范围尽量方便当事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没有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环节,比如制作笔录、制作司法文书、合议庭评议、调查取证、装订卷宗等环节,要认真、细致、准确,确保质量,不能因为在此环节出现失误而给当事人造成诉讼上的麻烦,因人为原因造成讼累。在整个案件进度上,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比如家住在外地,或是身有重病,或是其它对于人民群众有特别重要的情况时,就应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尽快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