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城市扩张与法律支持第3页
索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使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为促进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不断拓展为外商投资、组建合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在国际投资纠纷、国际劳资纠纷、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和反倾销诉讼、反垄断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诉讼领域中的参与能力。加强中外律师的合作和交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港澳律师事务所的联营等工作,更好地为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5)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提供法律服务。在努力改善刑事辩护环境与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广大律师拓展刑事辩护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和实际效能,强化律师的刑事辩护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6)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充分利用律师执业广泛接触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优势,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研究咨询,积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行政。积极参与地方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推动立法进程和法制建设的完善。
(7)为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律师参与政府**工作,积极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上访中提出的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引导群众分别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投诉,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对重大疑难涉法**问题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向**部门提出建议;协助**部门对无理缠访的人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8)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低廉的法律服务。引导律师深入城市社区、农村以及其他基层单位,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通过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发放便民联系卡,公布便民电话,在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地设立律师服务咨询站点等形式,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2、发挥公证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引导公证处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解决等方面的公证工作,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关注下岗职工、贫困居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群众的公证需求,努力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引导公证人员积极帮助当事人修改和完善各类合同、协议,消除纠纷隐患,防止虚假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交易安全。
(2)进一步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要集中力量为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确保项目运作公开、公平、公正。引导公证处办理公司事务公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服务。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关注“三农”问题,办理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维护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办理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关的合同、身份、学历等公证,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办理农产品收购合同公证和各类服务合同公证,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健全农产品市场服务。
(3)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服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将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充分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适应新形势,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等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公证服务。适应世贸规则要求,积极引导公证处为国内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等提供公证证据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援助服务和法律保障
(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一是在机构运行上,进一步探索区司法局与区法援中心的组织运行机制,明确区司法局、区法援中心以及法律援助站点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做到相互配合,协调发展。二是在队伍建设上,一方面要按编制配齐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作用。三是在机构完善上,继续完善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社团法律援助组织、社会力量为补充,以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为基础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四是在经费保障上,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2)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调整、规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机制,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监督、评估,逐步建立起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三是加强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方式。同时,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3)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服务对象上要增强针对性。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摸清可能受援对象的底数,认真分析、了解本地区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帮助。二是要加大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力度。将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等工作相结合,主动介入重点案件、纠纷,避免矛盾的升级扩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区域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件积极受理、优先指派,确保矛盾不升级、不激化,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三是积极探索服务的方式和手段。要积极探索制定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便民利民措施,使受援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把法律援助真正落到实处。拓宽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如在调解纠纷或咨询中主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方申请法律援助;要主动与区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联系,积极探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途径和方式;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切实发挥他们在为特定群体维权方面的作用。
(三)扎实做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高标准抓好司法所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整体工作水平。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层“两所一庭”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要实现干部队伍专业化。要加强对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适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二要实现业务工作法治化。司法所处于基层法治建设的前沿,要充分履行基层司法行政职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业务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三要实现所务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司法所政治学习制度和党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与集体研究制度和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考评、奖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制管所,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四要实现基础设施标准化。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争取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物力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调解工作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二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