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考
加强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各级党的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一、目前党内监督还存在的几个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良好的监督氛围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动监督意识淡化。一些党员对党内监督的未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既漠不关心又缺乏信心而忽视监督或不愿监督。二是接受监督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领导工作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将上级的监督看作对自己不信任,将同级的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将下级的监督看作是吹毛求疵。三是好人主义盛行。一些党员干部怕监督会出乱子,会得罪人,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甚至影响自己的前途,从而不敢监督。
2、监督渠道不畅,“监督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不够通畅,有些党组织在民主生活中,流于形式,保持一团和气,党内批评难以开展,失去党内民主生活的应有之义;二是党员监督难到位,领导干部的政务活动公开化程度低,党员对他们的情况不甚了解,难以监督;三是监督措施不够健全,本位主义、特权思想作崇,对权力的监督约束不力,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3、监督制度不刚,监督尺度难于把握。《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相应配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一些监督制度和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处理办法也不明确,使监督机关难于把握尺度。有些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制度,纸上有,墙上有,嘴上有,但却缺乏实际落实,使制度成了装璜摆设和应付检查的东西。
4、监督权威不高,职能部门监督权力受制约。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日常工作以及个人切身利益都由同级党委决定,实际上只有同级党委对党内监督机构具有真正的领导权,上级纪委的领导事实上变成了工作指导。这就导致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被监督者,监督机构依附于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并受其意志的制约和左右,必然受到很大局限,从而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几点思考
1、强化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一是强化广大党员主动参与监督意识。党内监督意识是搞好党内监督工作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它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是否坚强有力,关系到党内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内监督建立在自觉、主动的基础之上。因此,要加强党的性质教育、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权利,勇于善于对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二是强化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任何一级党组织,每个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利和责任,也必须接受他人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存在。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任何一种权力,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都必然产生腐败,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要主动将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把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热情欢迎,真诚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正确行使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三是强化监督地位人人平等的意识。监督被监督者没有从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内称同志”就是对平等监督关系的最好解释。平等监督的关键在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普通党员的监督,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监督意见,切实保护广大党员的监督权利,增强他们参与监督的主动性、自信心和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2、完善党内监督的配套制度。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是有效实现党内监督的一个根本性环节,也是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约束机制,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础性工作。《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给党内监督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要实现高水准的有效的党内监督有赖于党内制度建设的加强,有赖于在实践中不断地创新充实和完善。完善党的监督制度应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确定行为规范,以及建立使监督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建立与各地实际相符合的监督配套制度,逐步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以形成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包括加强对任用干部、重大决策程序的监督办法,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和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方式,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各级干部的批评权的实施办法,以及对领导干部实行定期的考廉机制,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过程进行监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监督,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和实行监督组织和个人分离的制度等,以进一步制约、规范领导干部的言行。
3、畅通党内监督的民主渠道。党内民主监督渠道是否畅通,是党内监督机制运作是否灵敏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党内监督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一是要加强党委班子的自身监督。班子内部监督渠道的畅通,取决于党内权力的分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和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要在班子成员中通过民主生活会等正常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相互监察和监督,形成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二是要突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一把手”进行有力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党委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在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度和党员干部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一把手”要树立只有“一票”的意识,集权而不专权,防止产生“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没有真理”和“一把手”对大小事都有绝对否决权的不正常现象。三是拓宽党外民主监督渠道,实行党内外监督有机结合。实行党内外监督的结合是拓宽党内民主监督渠道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党内监督机制健全的外在体现。通过建立健全决策、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激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发扬民主,使群众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还必须注重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欢迎参政议政,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
4、发挥党内监督机构的作用。《党内监督条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作用发挥得如何,对党内监督的效果至关重要。在目前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党委的态度。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威作为后盾,否则对权力进行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党内监督要在高质量上运作,就必须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主导作用。首先,各级党委要提高对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正确估计党内监督的现状,立足于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要正确认识加强党内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与防范腐败、保护干部、维护大局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支持、鼓励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在人事任免、调动、待遇等方面对纪检干部形成保护机制,激励他们理直气壮开展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其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大胆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决策和各项重点工作,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第三,要适应党内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更新观念,调整工作布局,加大治本力度,防止重惩处轻监督、只办案不监督。要树立以监督为中心职能的意识,以惩处确立监督的权威、强化监督工作力度,以教育增强监督意识,将保护寓于监督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后监督转为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为主的全方位监督,重点放在领导干部及其权力所涉及的重点领域,对“人权、财权、物权”相对集中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加大监督力度,做到其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