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法律问题研究-以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为切入点第8页
品。结语
关于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文就论及到此。由于切入角度的选择,对应论及的内容,难免挂一漏万。如生产者对于产品信息披露方式不以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以进行标注的方式为唯一途径,他们还通过广告、事件等形式向社会释放产品的有关信息。而这些信息传播的力度、广度和深度非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进行标注这种形式所能及。但是,它们的主要功能都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将这种注意与具体生产者联系起来,从而将其他人的产品区别开来。诚然,标识也有此功能。然而,它似乎更注重于帮助消费者对产品进行基于消费者合理期待意义上的解读。它详细地告诉了消费者前面摆得花花绿绿的物是什么?谁在哪里生产的?是否合格及安全等?消费者借助这些信息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必要时借助这些信息向信息的提供者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而监管者借助这些信息建,建立起从标识到产品再到生产者这样一个有效的追踪与追溯机制,并最终实现有效用的行政监管目标。我们必须注意到:生产者博弈的目的是为了在较低成本条件下谋求更大的利润,消费者则是确保知情权受尊重并能实现的条件下知悉产品更多的信息,从而实现消费安全,消费满足,消费快乐的生活价值目标。监管者则是追求二者的这种欲望的实现是在可容忍的规则下进行的。可见,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存在三人以上的多方博弈。因此,这也为笔者肤浅地运用信息经济学的一些视角对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披露产品信息这一义务进行论述提供了可能。
说明及参考文献:
「1」如无特别说明,本文论述中涉及到的消费者的定义限缩为:作为自然人的生活消费者,不包括生产消费者;
「2」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监管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构等)指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马东晓:《集结汽车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论文来源于http://www.law-lib.org/lw/lw_view.asp?no=2588;
「4」王文东:《德国与欧盟的产品责任法-学术报告通讯》(报告人为德国著名法学家瓦尔特?罗兰特教),该通讯来源于http://law.nju.edu.cn/keyandongtai/report/report-050526_2.htm;
「5」台湾省,林诚二著:《论两岸产品责任法制》,该文来源于http://www.civillaw.org.cn/weizhang/default.asp?id=13434;台湾省现行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商品制造人之责任)条文“(第一款,笔者注)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第二款,笔者注)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商品制造人。(第三款,笔者注)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內容不符者,视为有欠缺。(第四款,笔者注)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条文来源于http://www.6law.idv.tw/law/%e6%b0%91%e6%b3%95.doc;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正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笔者注)你院京高法〔〕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7」梁慧星主编:《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版;
「8」刘静著:《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第1版,第107页;
「9」严如春著:《本案经营权能否成为商品》,论文来源于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5633;
「10」刘静著:《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第1版,第105页以下部分,及万嵩著:《欧美产品安全法规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来源于http://envi.ruc.edu.cn/bbs/archive/inde.php/t-848;
「11」同注「7」;
「12」王利明主编:《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制出版社,版;
「13」〔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16版),华厦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8月第1版,第3页;
「14」夏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论文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org.cn/weizhang/default.asp?id=23150);
「15」〔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第140页;
「1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林毅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9页;
「17」同注「13」第28页;
「18」谢晓尧著:《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4月第1版,第79页。夏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论文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org.cn/weizhang/default.asp?id=23150);
「19」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民商法博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前瞻》,论文来源于http://www.civillaw.org.cn/weizhang/default.asp?id=8912;
「20」《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7月23日发布;
「22」请参见中国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hina-cas.org/zhishi/neirong.php3?uid=106);
「23」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5月30日发布。另外,为了保证该办法所用的相关概念与本文相协调,将该办法中的“商品”替换为本文中的产品这一概念,请注意此区别。
「24」〔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5」、「26」同注「8」,第118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