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第2页
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成分的代言人。
勿庸讳言,今天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其阶级学说时相比,世界的阶级状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体力劳动同脑力劳动的差别和对立缩小和减弱了,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也缩小了。蓝领工人的数量在经济发达国家显著减少,已经不占人口的大多数。白领雇佣劳动者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业和信息产业的从业人员大量增加。独资企业的比例减少,而股份制企业的比例增加。由于信用的发展,交易方式的发展,通过雇佣工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获取剩余价值的人的数量比例越来越少,而通过流通在剩余价值再分配过程中获取剩余价值的人的数量比例越来越大。这为按雇工人数来区分资本家和小业主的传统方法带来了困难。
然而,当代现实并没有超出马克思主义所能解释的范围,情况的这些变化并没有达到能够否定和推翻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学说的程度。只不过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研究对象内部发生了一些变化,只不过阶级阶层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它进行新的分析。划分阶级和阶层,特别是区分资本家与小业主的标准需要加以调整。在坚持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阶级和阶层的前提下,需要补充一些新的划分尺度。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基本框架并未过时,并未失去真理性,绝大部分内容至今仍然适用,仍是分析人类社会群体的有效工具。运用这个学说,不但能够说明阶级状况,而且能够说明阶层状况。
现在,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我国恢复了私有经济成分。到底,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已达三千多万户;私营企业已达一百七十多万户;直接从事经营的私营企业主已达三百多万人,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时构成民族资产阶级主干的资本家16万人的24倍多。这个事实表明,无论是小资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在经济上都已经形成。如果说,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由于消灭了私有经济成分,因而不存在剥削阶级的实体,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现实功效一度不够明显的话,那么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再生就使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和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现实功效重新凸显了出来。
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不但能够描述当代社会分层现象,而且能够揭示这种分层的原因,揭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对立的根源。
如果否认阶级斗争能够使阶级斗争自行消失,那固然很好。然而实际生活并不是这样的。现实生活不是梦幻,不能够凭咒语或者想象使事物出现或消失。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幻想出来,强加给现实的。只要还有私有经济成分,只要还有与这些成分相应的社会成分即阶级,那么阶级压迫、阶级剥削和随之产生的阶级斗争就不请自到,闯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并且挥之不去。不是什么人否认它的存在就能够在事实上取消得了的。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即使在否定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斗争也起到了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改善、雇员待遇的提高,以及许多人津津乐道的所谓“福利国家”政策的出现,正是工人阶级二百年来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的结果。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分层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但是并不是人类的理想状态。我们的目标并不是使社会分层现象永恒化,而是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化等途径最终消灭阶级,消灭社会分层现象。在当前,则要如实指出资产阶级已经重新形成;要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正确认识和对待阶级分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无产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状态时不应当用“双赢”的幻想麻痹无产阶级,实行阶级合作;要启发无产阶级自己的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独立的阶级意识;自觉地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的进步。
对于此书立场、观点、方法方面问题的分析,就到这里。
下面说一说此书的一些硬伤。
一,第97页说,“在1949-1978年的中国社会,主要只存在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知识分子。”这不符合历史事实。事实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约有2·64亿农业人口没有进行土地改革[5]。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到1953年底才基本上完成(尚有约7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共中央决定暂不实施)。在此之前,地主阶级作为实体并未消灭。而资产阶级直到全面公私合营后,即1956年以后才不再作为实体存在。一个以研究阶级阶层状况为题的专著出现这样的硬伤是让人没有想到的。至于“主要只”这种语法错误就不值一提了。
二,第61页说“农业社会以农业为主导产业,因而占主导地位的阶层是农民。”按照此书别处对“主导”一词的用法,以及人们的历史常识,农业社会的主导“阶层”[6]并不是农民,在农业社会的前半段是奴隶主,后半段是地主。大概作者自己对这种说法也心里不踏实,所以在紧接着说工业社会时就不提谁是主导阶层了。
三,第16页说,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者”,第86页又说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织者”(第119页、120页也有市场经济“组织者”的提法)。这是对市场经济的无知。在人类历史上,只有独立的经济主体内部才实行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直接分配,即计划调节,才有经济活动的组织者。而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劳动和产品的交换,只能通过商品和货币的形式,亦即通过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流动是由价值规律调节的,并不存在统一的组织者。固然一些实力雄厚的经济主体(如大垄断财团、跨国公司、政府等)可以对整个社会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流动发生较大的作用,但是这同充当整个市场经济的组织者是不同的两码事。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经济主体才有组织者,而市场经济本身不可能有组织者。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点又可能是此书作者不同意的),因而存在着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所谓“组织者”的话,那么有资格充当这个“组织者”的也只能是政府,而不是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主只能充当归其私有的本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组织者,而不能充当任何种类市场经济的组织者。
四,第15页出现了“私营企业或高新科技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的提法,把“私营企业”同“民营企业”并用。“私营企业”同“民营企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没有表示清楚。我们知道,“私营”是针对“公营”(国家经营或集体经营)说的,“民营”是针对“官营”(政府经营,清政府在“洋务运动”中办了不少这种企业)说的。不仅私营企业是“民营”的,而且劳动者在生产资料联合占有状态中集体经营的企业也是“民营”的,不能说只有私人老板才是“民”,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不是“民”,全体公民不是“民”。虽然私人老板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都是“民”,但作为企业经营者,前者是“私”的,后者却是“公”的。因此,“私营”同“民营”属于相容概念,“民营企业”对于“私营企业”是真包含关系,是不能并列使用的。如果只承认私营企业才是民营企业,认为“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是全同关系,则一方面表明作者对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所有制没有弄懂,另一方面则表明使用“民营企业”这个词不过是偷运“私营企业”的一种手法。
五,第57页说;“在改革前,中国实行的是身份分层,凡出生农民家庭的人都是农民,凡出生在工人、干部家庭的人一般就是工人和干部。”虽然它借助于“凡”“一般”这种模糊不清并存在矛盾的语言来表述,但把家庭出身同本人身份混为一谈的错误还是很明显的。
六,在第50页把私营企业主列入社会中间层,而到了第51页又把私营企业主列入社会上层,自相矛盾。
等等。
像这样的硬伤还有一些,如果一一分析,本文必然非常琐碎,就不说了。虽然这些只是小毛病,但是,作为一个课题组的集体成果,存在这样的疏漏,毕竟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