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宣讲报告参考材料
《廉洁从政准则》学习宣讲报告
(供各单位领导参考)
中共中央于今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廉政准则》颁布后,市委高度重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中央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巴音朝鲁立即在宁波分会场召开会议,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出总体部署,毛光烈市长也对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2日,市委召开专题常委会,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进行了专题学习、研究;4月8日,市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从学习宣传、完善制度、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全市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做出了全面部署。市纪委精心安排,立说立行、迅速行动,组织全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4月16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同志到宁波调研,对宁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做法和成效予以充分肯定。4月21日,省纪委副书记王海超受邀来甬为近千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了辅导报告,可以说,一个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正在宁波兴起。在此基础上,市委决定,由市纪委牵头组织宣讲团,赴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廉政准则》巡回宣讲活动。
下面,我结合我市实际,在前一阶段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就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与同志们一起交流探讨。
一、《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
(一)《廉政准则》出台背景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紧贴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明确指出“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为此,中央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总的来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但中央的有关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6个配套规定。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全局看,反腐败斗争形成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三项工作格局,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加强。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具体办法。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期,中央和中央纪委每年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并狠抓检查落实,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也更加系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二)《廉政准则》修订过程
从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中央纪委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1月18日印发了《廉政准则》。修订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时,胡锦涛总书记和其他领导同志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贺国强、何勇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党组)也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廉政准则》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集中全党智慧、群策群力的结果。
《廉政准则》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总结了近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有机统一。《廉政准则》认真吸收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以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了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实现了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以发挥制度建设的综合效应;充实和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廉政准则》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廉政准则》的重要地位
《廉政准则》是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较高。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两部准则。二是适用对象十分重要。《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也要参照执行,可以说执行的对象覆盖了我国政治管理体系中的各个层级的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以“准则”的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规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决态度。这是党中央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
(二)《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明确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标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途经和措施,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而且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是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关系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进一步丰富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够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了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
《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说明,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上来,切实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当前我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颁布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正确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要求,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特点
从《廉政准则》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有以下四个鲜明的特点:
(一)指导工作的全局性。《廉政准则》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突出全局性是讲政治、顾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彰显执行和落实制度没有例外的内在要求。《廉政准则》充分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除在总则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并把廉洁从政的要求与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使之融入党的工作全局、党的建设全局中来,既以党的总任务、党的建设的大局总揽反腐倡廉工作,又以廉政建设促进党的建设,为反腐倡廉建设确定了政治方向。
(二)注重实践的现实针对性。制度约束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制度现实针对性的强弱。《廉政准则》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既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和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作出了新规定。如: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都是新的约束性规范。在第八条中“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等等,则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予以禁止。再如:对于干部人事纪律的规定,过去的规定相对简单,但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民主程度的提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拉票行为等,《廉政准则》也明确予以禁止。又比如,规定“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戒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廉政准则》提到的巡视、谈话和诫勉等等,都是基层和地方这些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经验。
(三)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党的制度的生命活力就来源于实践。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创造了一些新的做法和经验。与时俱进,吸收反腐倡廉新鲜经验,使之制度化,就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一是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认知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的形式一般由出售、委托等。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52个“不准”中有18个“不准”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在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方面,我省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最近,省纪委正在研究制定《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公共权力行使方面进行规范,逐步建立健全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规范利益回避,规范个人事项申报,规范从政行为,努力使领导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二是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从这些年我省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都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关。作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割断行政权力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利益关系,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因此,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近年来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四)注重法规制度的协调性。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产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试行)》)、《中国产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廉政准则》注意与《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保持衔接和协调。比如: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而《党纪处分条例》提供了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同时,《廉政准则》的不少具体规定涉及到许多廉政法规制度的内容,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有9处对所禁止的行为是以“违反规定”作为前提的。这里所说的“违反规定”都是有明确指向的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结合这些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加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另外,《廉政准则》对适用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的规定修改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但由于《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四、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
《廉政准则》是适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一些同志对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有的同志在一些问题上还有不清晰的认识,在此,我就大家比较关注和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进一步加深大家对《廉政准则》的学习理解和把握。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我市有一名税务局长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邀请出国旅游,被开除党籍)、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从近几年我省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绝大部分涉案干部都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财物的问题,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比如市纪委查处的市交通局奚际斌利用担任象山县副县长、奉化市副市长、市交通局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筑路资金的补助、福利定点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财物3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有关水产公司、海洋工程公司等单位所送的财物,构成严重违纪,最终受到了法律和纪律的严肃处理。又如去年市纪委查处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邬明德违法违纪案,邬明德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19万,构成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而且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在节假日、生病住院等时机,收受管辖范围之内的相关企业负责人、下级单位工作人员等所送的礼金10万元,也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并没有绝然区别,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就是受贿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作出相应的处分,并依据法律进行制裁。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近二年以来,我市查处了一批在工程领域,利用土地、规划、建设等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违纪案件相当典型,如市建设局巡视员张坤华、市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张秉礼、市人防办副主任钱开年、东钱湖旅游开发区副主任陈富良、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洪杰、杨学仕等,都是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如省纪委查处的绍兴市原副市长俞永谷和杭州市政府原副市长许迈永等人,都存在以“投资房产”或炒房的名义,利用职权低买高卖房产谋取私利的问题,这就是“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例。“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如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葛政,开辟所谓的“委托理财业务”,专门为少数有关联的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年初投入一定的资金,不论公司经营风险大小和经营业绩好坏,年底就会给予连本带利获得两倍的收益。在金华信托案中,省纪委查处了一批“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领导干部。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性必然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投资兴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如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在担任绍兴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由冯的妻弟任某出面出一半的投资款,由行贿人出另一半投资款,购买挖掘机,以高于市场价一倍的高价出租给个体老板连某,自己从中收取巨额租金。这就是“借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典型案件,这种违纪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又如市纪委查处的宁海县常务副县长蒋裕伦违法违纪案中,其中蒋裕伦以其妻子的妹夫的名义,在宁海一家企业入股,至间,以分红名义,取得非法收入人民币85万,美元1万元,也受到党纪政纪的严惩。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廉政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形式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获取红利或者待公司上市时出售获利。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所有权、资本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传统意义上的经商办企业已经有了一定区别,不宜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已经作出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等之外的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省石化建材集团原董事长王先龙滥用职权受让国有股份就是违反此项规定的典型案件。王先龙在兼任国有控股的华龙集团董事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先后由国有公司出资1400多万元,以其姐夫项某等7人的名义,在杭州余杭某投资公司、浙江某贸易公司投资入股,共获利1063万元;同时,其还存在以股权抵押借款的方式,通过违规转让股份谋取巨额利益,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四)关于买卖股票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既是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10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不准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等。我省已经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也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典型案件。如杭州蓝孔雀化纤股份公司原董事、总经理顾贵国,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公务人员,与非国有公司的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64万元和公司资金4820万元,进行买卖股票等营利活动,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最终被判刑14年。
(五)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以来,中央纪委对于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从业问题多次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划定政策界限。这些问题在有些地方还是存在。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要求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现有规定,对于违反这两项规定的,要按照“退出一头”的原则加以处理,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原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调换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五、进一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几点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关于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的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具体有以下五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在负责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要对照《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主动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中去,把各项廉政要求落实到权力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部门既做到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要抓好各级党政班子成员的学习。通过召开专题学习会、举办报告会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准则》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抓好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家辅导、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作用和意义,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充分理解遵守《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来说是一种关爱和保护,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今年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重点,纳入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列入主题教育、集中培训和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先,避免“不教而诛”。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熟悉《廉政准则》、贯彻《廉政准则》、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四是抓好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和载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宣传栏、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学习体会征文等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学习执行的表率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各级党政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一要作深入学习的表率。要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二要作严格执行的表率。切实树立正人先正己的思想意识,切实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三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制度,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乡科级干部要参照执行《廉政准则》,做到知行合一,廉洁从政。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省反腐倡廉实践表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有关规定谋取私利,与违法犯罪仅咫尺之遥,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旦放松廉洁自律这根弦,放纵自己,那么,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就会演变成违法犯罪。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我举几个大家比较熟悉的案例。先说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他在1994年至期间利用担任萧山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之便,在萧山机场候机楼工程和机场行李处理系统项目等招投标工作中,授意有关人员让某公司中标,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或情妇汪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和“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钱物,共折合人民币62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严重违反《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典型案件。又如省环保局原局长戴备军,严重违反《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规定,在-担任省环保局局长期间,滥用行政权力,为其情人张某的公司承接相关项目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以省环保局的名义下发文件,通过会议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打招呼和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发放等方法,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企业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必须使用张某公司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并与项目建设补贴、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年度环保考核等挂钩,帮助该公司垄断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场,为张某公司谋取巨额利益,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代价是惨痛的,教训十分深刻。其行为不仅违反《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其他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这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案件屡有发生,我们必须引以为鉴。
(四)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廉政准则》的许多要求和规定是总体性和原则性的,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切实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大力推进制度建设,细化相关规定,及时对以往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依据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制度,从而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使各项管理措施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党组织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廉政准则》阶段性任务的基础上,要认真履行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建立健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同时,针对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重制定、轻执行现象,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关于“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的要求,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希望在座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廉政准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一是要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适时对《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要充分发挥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诫勉谈话、函询质询、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要针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三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四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案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和曝光,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切实维护《廉政准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