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征收依据到底是什么
农业税即将“消亡”,但毕竟全国大部分地方目前还在征收。只要农业税还存在一天,我们就有必要让大家知道国家倒底是凭什么“依据”征税的,缴个“明白税”。
身为一名财政干部,写文谈农业税的征收依据,源于最近看到的两篇时评文章。
一篇题为《农业税“据实征收”的政策为何落空?》(《中国经济时报》2月6日)。作者写道:“农业税‘据实征收’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一句大白话:农民种了多少田,就按照实际面积交几亩田的农业税。”
另一篇题为《逐步取消农业税将产生多重效应》(《国际金融报》3月9日),文中说:“中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明显存在税负不公,无论产量成本多少,都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加重了种粮农民的负担,影响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显而易见,这两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但它们却是时评作者们进行评论的基础。
农业税并非是按“实际面积”或“土地面积”征收。打个很浅显的比方,农民可能都看得懂:我种的是10亩旱田,你种的是10亩水田,难道我俩向国家缴一样多的农业税吗?当然是我种旱田缴得少,你种水田缴得多。
其实,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常年产量与税率的乘积才是农业税的应纳税额。
所谓常年产量,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条件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能收获的产量。常年产量一般是按主粮(北方为小麦、南方为稻谷)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根据中央7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具体说来,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是以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和1998年,这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按一定比例折合成主粮而确定的。按照规定,5年的农作物产量数字,均取自各级统计部门相应年度的统计年报。对于其他非主粮农产品,如棉花作物收入,油料作物收入,烟叶作物收入,糖、麻、蔬菜等经济作物收入,依照调整后的政策,各地也要按规定标准,折算为主粮作为计税依据。
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如何确定呢?按照调整后的农业税政策规定,农业税的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一轮承包没有到期的以及未承包的村组机动地也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时下,为了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现象,上级要求基层征收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并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开垦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要及时调整计税。
但愿我们的时评写手,特别是财经专业媒体再不要出现类似的政策性、常识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