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廉政公署专员绝不容忍贪污
:1974年,据我所知,并不是第一个有廉政机构的,但当时我们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去打击贪污是非常独特而有效的。经过30年,我们自己发展了一套反贪的策略,成效有目共睹。
但就反贪问题而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为不同国情而有不同的反贪策略,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反贪机构主要对付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贪污,而廉政公署既负责处理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贪污,也应付处理私营机构的贪污问题。我们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全面的反贪措施,过去我们做出了一些成绩,现在很多地方都采用了我们的模式,每一年来廉署取经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反贪机构很多,亚洲、非洲、欧洲国家都有。
人物周刊:按照权力来源于谁就对谁负责这一基本的法理原则,你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并只对其负责。而如果特首涉嫌贪污受贿,你有权力查处他吗?
:有。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没有一个人没有一个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特首也不可以。他同其他普通人一样,如果特首犯了法,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基本法》里有明确规定,特首要廉洁奉公,这是对他的要求。《基本法》同样规定,如果有不法的行为,有一个程序去处理他。《基本法》第47条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基本法》第73条规定,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基本法》定下了一个程序,如果有其他的违法的行为,我们作为执法机关,也是依据的法律处理。
人物周刊:这个关系就微妙了,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你是受行政长官领导和指挥的,同时又对他有制约,那你们平时是什么样一种工作状态?
:很简单,根据《基本法》,我是向行政长官负责的,我只对他一个人负责。平常我当然有责任定期向他汇报我们的工作,但是他从来不过问我们具体的事务,我们是非常独立的。
把廉洁的价值观种下
人物周刊:是一个廉洁之都,公务员队伍能保持廉洁主要是因为什么?难道就是“因为有了icac吗”?
:(笑)我想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我觉得是政府有一个健全的制度,这很重要。贪污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如果我们实现了合法的程序,制度是透明的,是有问责性的,这些制度性的腐败可以降低到最少。
第二方面,我们的政府对贪污采取的态度是“零度容忍”,即是说如果有贪污的行为,我们绝对打击贪污。
第三方面,也离不开我们过去30年对公务员不停地教育、推广廉洁问责文化等一些教育活动。有了一个好的制度,还要有一个诚信的文化,有一个有效的执法,三方面的配合,想贪污也得考虑一下机会成本,值不值得。只有高薪是不足够的,当然薪酬如果与外面距离太远,贪污的可能会大一些。
人物周刊:以德养廉和高薪养廉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但多大程度上能实现公务员们普遍的廉洁奉公?
:仅靠高薪和公务员的道德自觉远远不够。每一年我们防止贪污处的同事大概做95个到100个制度性的审查,看政府部门的行政程序和制度,给一些意见,怎样防止和堵塞可能贪污的漏洞,从程序方面去改善,将制度性的贪污腐败减到最小。
另外,我们非常重视公务员廉洁文化的培养,每一年我们跟公务员事务局都要举办很多的讲座和交流,培养廉洁文化。
人物周刊:这是公务员队伍的防贪,如果私营机构想请廉署对自己的防贪制度作一些设计的话,是义务的吗?
:我们防止贪污处之下有个“私营机构顾问组”,我们应私营机构的要求也给一些防贪的意见,每年我们大概应付300多个这样的要求。
另外,我们非常注重在商界推广诚信文化,每一年我们跟一些大的商会合办一些活动,通过讲座等形式作一些指引。我们前一个星期刚举办了一个诚信论坛,通过6大商会支持,有差不多1000人参加,通过政府和商界的领袖共同探讨推广诚信的话题,我们每年都做大量的工作,效果很好。
此外,我们也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建筑业,我们会同商会或者专业团体合办讲座和课程,其实这样的培养廉洁文化的教育我们已经推广到了大专院校,大学生在专业的培训过程中,也应该把廉洁的价值观打下。
人物周刊:实际效果如何?
: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尤其是培养一个人(廉洁)的价值观。关键在于我们不懈地在做,回头看过去30年我们的努力(在各阶层推广廉洁文化),今天看来,应该算是成功的。简单地比较,31年前廉署还没有成立的时候,看看贪污腐败是多么的普遍,贪污甚至是生活的一部分,去救火要收红包,上医院看病也要给红包,那时我年纪还小,但仍能清晰地记得那个社会的现状。但今天的社会,已经看不到直接的贪污受贿现象。
30年前我们不能说有一个廉洁的政府,但今天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有一个廉洁的社会,这是没有疑问的。这不光是我们自我标榜,很多时候跟在经商的一些外商提起,他们都这样说,这是没有争议的。
我手头有一些具体的数据,廉署成立时,我们收到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占我们收到的全部投诉的86%,警察的贪污占45%;去年有关政府部门的贪污举报占总数的34%,涉及举报警察下降到11%~12%。非常大的幅度,可以说我们非常成功地控制了政府部门的贪污问题。每年我们都委托独立的机构作相关调查,调查显示,过去十多年人对贪污的态度是“不能容忍”的。
我没有滥用权力的空间
人物周刊:按照一般的理解,廉署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的这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力架构,如何对你本人和你的机构进行有效的制衡?换句话说,你有没有滥用权力的可能呢?
:不可能有。31年前成立廉署时我们就了解到,贪污是一个隐蔽性的罪行,不容易调查,要给廉署足够的权力;但是当时我们也了解到,如果给了一个机构太大的权力,一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制衡,不然这个机构自己也会出问题,所以我们有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机制。
我先说内部的。
我们有几个咨询委员会监督我们的工作,比如有一个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提意见给我们,他们可以对我们的执行、人事、开支预算甚至是纪律做监督审查,我要向他们解释,每一年我们做一个预算给他们看;
另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是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我们有三个部门,每个部门也有一个独立的咨询委员会去监督他们的工作,刚才我说的就是监督执行处的工作。委员会每6个星期开一次会,委员都是独立的,包括立法会员、大学教授、律师和其他各方各面的、由特首任命的知名人士组成。每6个星期我们把调查的一些案子向他们汇报,比如受到调查、投诉的一些案子,如果我们做了初步调查后发现没有什么实据去调查了,一定要先向他们汇报才可以完结这个案子。
另外,如果有一些案子查完以后不够证据提出公诉的,我们也要向他们提交报告,说明为什么不移交检控机关。如果是提出检控的,我们也要向他们汇报法庭是怎么判的。如果我们输了,那么法官的意见是什么,我们是不是出什么问题了,要向他们解释。如果我们调查的案子超过一年没有完结,要向他们解释。有一些人保释超过6个月还没有检控的,我们也要汇报。这个是非常严谨的制度。
此外,有一个防止贪污审查咨询委员会,我们做了防贪审查报告后,提供给他们看,提些意见。社区关系处也有一个咨询委员会,对我们的社区关系的一些活动给予意见。
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我们工作是诚实的,需要市民信任,所以很重视我们同事的操守。如果我们的同事牵涉到刑事事件,经过律政司给予意见,我们都会交给警察去调查。如果涉及贪污或者是非刑事的,我们自己内部有一个调查组,专门调查我们同事,调查以后提交报告给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这个投诉委员会不隶属廉署,是归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负责,现在主席是一个行政会成员,其他的成员包括立法会议员。我们调查以后提交报告给他们审查,看他们是否同意调查结论,他们可以不同意。他们每一年都会发表一个公众报告,今年的报告在上个星期刚刚提交立法会,在这个报告中详细地向公众解释对廉署有什么种类的投诉、怎么处理,都有交待。这是内部的监察。
外部我们有一个分工。我们是一个执法机关,不是一个检控机关,没有权力提出检控,权力是在律政司司长那儿。我们的权力只是调查、搜集证据,证据搜集完了提交给律政司,告不告、提不提出公诉不是我的责任,而是他的责任。两者是分开的,我们不可能自己去掌权。当然我们也受法庭的监督,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做了违法的行为,法官也会有意见。
是一个非常开放、透明的社会,有来自社会的监督、传媒的监督。有时候重要的事情发生了,我也要到立法会去解释,有这个机制。每一年我们的预算也要经过立法程序配合,我们自己也受审计署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很多方面的。其他的执法机关立案、提不提出检控都是由律政司掌握,但是其他的执法机关没有这些咨询委员会,没有这个机制。这是我们独有的一个监督机制。
人物周刊:廉政公署成立至今31年来,有没有内部工作人员因渎职行为受到处分?如果有,比例是多大?
:很小,这几年真正由法庭定罪的只有一个。
人物周刊:31年来吗?
:不是31年来,但这个比例一直很小,不要忘记我们(每年)的案子有数千。去年(廉署工作人员)非刑事投诉的有20多宗,真正查有实据的只有几宗。我们有数据可以给你,是公开的。去年我们同事涉及刑事的有3宗,其中两宗是查无实据的,其他一宗牵涉到比较轻微的非法借贷,律政司经过考虑以后决定不提出检控,是因为这个案子本身的性质和关系。所以我们非常重视我们同事的操守,如果同事犯了错误决不会姑息。
人物周刊:你是1980年加入公务员队伍的,从加入公务员的第一天开始,所接受的廉政教育、熏陶和制约是很多的。我们关注的是公务员廉政执法的意识是如何培育出来的?以你个人为例,这二三十年的经历来看有没有受到过腐败的诱惑或腐败的可能?
:还真是没有。我当公务员到今年是第25年了,从来没有碰到过想贿赂我的情况,在早期职位比较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