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市委、县委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央、市委、县委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的效用,进一步规范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的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37号)、中办秘书局《关于中央文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秘文发〔〕37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市委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委办发〔〕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市委、县委文件是中央、市委、县委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决策、部署工作和通报情况的重要载体。中央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发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电》、《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中办通报》等。市委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共市委文件》、《中共市委发电》、《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中共市委办公厅文件》、《中共市委办公厅发电》、《中共市委办公厅(□□)》以及《办公厅通报》等。县委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共县委文件》、《中共县委(□□)》、《中共县委办公室文件》、《中共县委办公室(□□)》以及《工作通报》等。
第三条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各乡镇、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负责文书档案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本部门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文件传递及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 县委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接收的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委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情况,不定期开展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负责文件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适时举办党政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二章 文件发布
第五条 中央、市委文件的发布,从中办发〔〕37号、委办发〔〕1号之规定。
县委文件的发布须经县委批准,除县委办公室根据县委授权可向下级党委行文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县委文件(普发性公文)的主送机关按照党的机关公文行文规则,一般表述为: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与县政府联合行文时,表述为: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表述形式。
第六条 县委文件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中央、市委文件密级的变更和解除,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市委办公厅的通报执行;县委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县委授权县委办公室审核办理,并负责将变更、解除情况向各乡镇、各部门通报。未标注密级的文件和已解除密级的文件,一律按内部文件管理。
第七条 中央、市委、县委文件未经有权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县委文件如需公开发布或摘要发布,有关单位须书面请示县委,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由县委办公室适时通知有关单位或新闻媒体播发。
第八条 县委涉密文件,由县委机要局统一印制后下发;未定密级的县委文件,均通过党政内网发电子公文,县委办公室只印制少量纸质文件供县委领导阅读和存档使用。各乡镇、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确定专门人员及时在党政办公网上及时下载、传阅。
第三章 文件阅读
第九条 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十条 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和发至县处级的市委文件,供副县(处)级、副团职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的中央、市委、县委文件,一般由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传达或在所在单位机要阅文室阅读。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中央、市委、县委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一般在机要阅文室阅读或组织传达。
第四章 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由机要文秘工作人员接收、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 绝密级中央、市委、县委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公文发文单位审批。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通过党政内网传输的电子公文,按纸质文件同样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标有密级的中央、市委文件按年度由县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清退。
(一)绝密级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由县委办公室综合科收齐后将文件直退市委办公厅;绝密级传真电报由县委机要局收齐后直退市委机要局。
(二)机密级以下的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含电子公文),由县委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厅提出的清退和销毁目录,负责做好清退和销毁工作。机密级以下的中央、市委、县委电报,由县委机要局负责组织销毁。
(三)机密级以下的县委文件(含电子公文),由各乡镇、县级部门根据县委办公室提出的清退和销毁目录,负责做好清退和销毁工作。
(四)销毁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文件列表、登记、清点后,经本乡镇、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2人以上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必要时县委办公室可派人到各乡镇、县级部门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清退和销毁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市委、县委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文件携带外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县委办公室印发的参阅文件、会议文件等的管理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存储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的电子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县委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