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依法行政年终情况报告
2010年,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把依法行政与“四个四”发展战略相结合,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水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增强水务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现将今年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局党组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科、站、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局长对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水利综合监察支队,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今年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精神,制定并下发了我局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对2010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作了精心安排和部署,明确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完善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形成了工作合力。做到了准备充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按照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要求,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与规则、程序、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涉及法律法规的决策事项事先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公开。坚持和健全了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问题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人事资金问题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决定的数量分别达到 100% 。
二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按规定公布了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成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今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三是健全水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按照省、市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加大了水行政调解工作的力度,妥善化解各类水事行政争议纠纷。认真贯彻执行《市水行政调解实施意见》,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有关的科、站、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局长对水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水利综合监察支队,负责水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责任。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水事矛盾纠纷化解的新机制、新方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据2010年1-11月的计,全市水务系统调解民事性水事纠纷50余件。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水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完善了复议制度,明确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审理、调解、和解、驳回等手段办案。并将行政复议纳入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按照规定落实了具体的工作人员,保证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2010年度我局无一件行政复议案件。
五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完善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分别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水务网上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服务窗口公开水务法律法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行政的依据、制度、工作开展、重大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使依法行政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群众监督。据2010年1-11月的统计,公开政务信息185件。
三、强化水法规宣传培训,营造依法治水氛围
一是围绕水务工作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围绕 “严格水资源管理,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第十八届“世界水日”和二十三届“中国水周”。 3月20日,联合省警察学院青年自愿者,设立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法制宣传站, 30名省警察学院的青年自愿者和市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向社区街道、市场行人发放了2010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材料5000余份。我市把法制宣传活动与水务工作实际相结合,根据水务工作的特点,在河道采砂禁采期等专项执法活动中,开展以《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在河道采砂禁采期,集中向采砂业主宣传法律法规,特别在今年禁采期前的5月24日,市级相关七个部门联合召开全市采砂业主和采砂船主大会,七个部门的领导向80余名采砂业主和采砂船主宣讲法律法规和办证程序,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二是落实学法制度。全面落实《市水务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到了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实行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三次组织了水务行政执法人员外出学习兄弟单位执法经验。7月、11月分别组织召开了全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案件经验交流会议,通过以案件交流的形式介绍执法经验体会,提高了执法人员素质。
三是结合干部学法制度,开展《防洪法》专项学习培训。市政府办公室以《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法计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9号)确定《防洪法》为2010年度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内容之一。我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在省水利厅的支持下,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亲自带队到武汉,邀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安监局夏细禾副局长到为市政府领导讲授《防洪法》。2010年6月21日,夏局长在为市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等7位市政府领导讲授了《防洪法》,从法律框架、法律制度、防汛的主要任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受到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国强的高度肯定。6月22日,夏局长在南苑会议会议中心为我市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分管科室负责人,各区县水务局局长、防汛办主任、水政大队大队长以及市水务局全体人员共计130余人进行了《防洪法》专题讲座。对《防洪法》的立法背景、法律制度,防汛的主要任务,就如何贯彻《防洪法》、依法防洪做了详细的阐述,对防汛基本方针、治水思路的演变和防汛工作中应把握的一些环节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结合工作开展案例分析。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防洪法》和《防洪法》专题讲座集中为防汛指挥人员“充电”,为做好全市的防汛工作,促进水务事业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成效
一是规范水务行政执法。严格执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水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求水务部门的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执行。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严格执行省水利厅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
二是依法开展水务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水资源、水保“两费”、河道采砂等规费征收与入库工作,园满完成了今年的规费征收工作;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的规定,我局的5项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全部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集中办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五项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实施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 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据1-11月的统计,市水务局办理行政许可65件,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满意度测评为100%;全市水务系统查办行政处罚案件33件,其中市局2件。那一世范文网
三是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按时完成了省水利厅和市政府交办的执法监督工作。6月和10月两次对区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完善了**、投诉等制度,加大了水行政调解的工作力度,妥善化解了各类水事行政争议纠纷。据1-11月的统计,市水务局办理**事件23件,其中群访事件1件。
四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结合党风廉政 “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建设的要求,对市本级的水行政执法职权项目再次进行了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11月26日,召开了全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案件评查会,总结了2010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按照市法制办制定的标准对全市13件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集中分组评查。
五、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的经验教训,分析了我市水务系统的依法行政现状,出台了《关于印发市水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明确了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落实了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
六、2011年的工作安排和思路
根据市政府和市水务局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初步安排和思路: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目标,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