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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6月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11/8/8

2011年1-6月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2011年1-6月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2011年1—6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59号)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成效显著,现总结如下:

一、安全生产基本形势

2011年1—6月,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39起,比去年同期下降2.5%;死亡1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7.69%;受伤29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8.3%;直接经济损失24.011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218.87%。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行业安全生产形势

1、道路交通:1—6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1起,比去年同期下降18.4%;死亡13人,与去年同期持平;受伤29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8.3%;直接经济损失6.99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1.15%。

2、火灾事故:1—6月发生火灾事故7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50%;直接经济损失2.021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225.96%。

3、危险化学品企业:1—6月发生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4、工矿商贸、铁路路外、非煤矿山、农业机械未发生事故。

二、所做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是完善考核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年初,县安办完善了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增强了目标责任的可操作性。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和部门也与本辖区、本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层层签订责任制。

二是严格控制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对乡镇、县级部门的工作继续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市安委会下达给我县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死亡控制数(共计34人,其中道路交通31人,工矿商贸3人),确保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内。

三是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督查。我办组织人员,对乡镇、县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深入扎实开展“百安活动”,确保重点时段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12月20日至2011年3月31日,我县深入开展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突出预防,保障平安”为主题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县宣传、公安、建设、交通、广电等部门专题召开“百安活动”集中宣传教育工作,县广播电视台专题报道道路交通安全节目2期、消防安全节目一期,在中江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65条(次)、报道安全生产相关时事新闻2期,活动中,我县共出动宣传车30余辆,散发宣传资料60000余份。各乡镇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也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共书写悬挂标语195幅。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围绕“两个重点、三个关键”(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关键企业、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企业和公众聚集场

所,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通过深入开展 “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提高了干部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消除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达到了开展活动的预期目标。

(三) 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重点行业监管

一是切实抓好重点时段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县认真抓好了春节、“两会”、五一等节假日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及时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分别成立了检查组,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对全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检查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组认真细致的检查,及时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整改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了我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为切实保障“5.12”特大地震三周年系列纪念活动期间的安全,千方百计遏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4月下旬组织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活动。2011年5月,县安办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安委办[2011]21号),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并就强化交通运输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汛期安全以及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狠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平安创建工作,开展了摩托车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农村道路交通条件逐步好转、机动车辆逐年增加、事故隐患加大的情况,进一步加强了乡村道路交通整治,以及乡村客运管理;继续进行道路交通隐患治理活动,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全县道路进行勘察,对存在隐患的地段逐一拍照记录。县安办督促县交通局牵头抓好各责任单位道路隐患整改。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和客运市场秩序,县政府决定从6月1日至8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目前,此项行动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各项措施落实,专项行动稳步推进。

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重点加强了高温季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烟花爆竹4家生产企业和1家批发企业以及零售经营户的安全检查,违规违纪零售经营户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现已取缔;继续落实县安监领导、工作人员联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驻厂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采矿区、排土(堆喳)场等作业场所的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5月底至6月中旬,县安监局组织全县4家生产企业以及500余户烟花爆竹经营户开展了安全培训换证工作。

四是严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力量集中排查消除建筑密集区、“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等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特别加强了对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了各项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是推进我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程。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以 “一报两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作业场所检测)为重点,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的身体健康,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促进我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一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6月12日上午,中江县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凯江镇政府以及县

重点企业在中江县伍城干道成功开展了“安全生产咨询日”集中宣传活动。“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是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活动现场结合这一主题安排了车辆巡回宣传、安全生产图板展览、安全生产知识有奖竞猜等活动。县安监、公安、交通、消防、港华燃气公司、供电公司、运输集团公司等部门与企业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燃气、用电、客运等行业的安全宣传咨询。此次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

二是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考培分离的要求,狠抓培训质量,严格考核,为社会输送合格特种作业人员。

三是抓好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今年,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资格培训;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试。

四是认真开展客运驾驶员培训工作。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对运输企业职工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是积极开展“安康杯”安全示范岗竞赛活动,与县总工会、县经济信息化科技局组织全县65个规模以上企业参加此次活动,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班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

(五)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

2011年,我县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了乡镇安全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委托乡镇执法领域和范围,切实加大了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乡镇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办”),由乡镇分管副职领导兼任安办主任,乡镇安办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乡镇派出所所长要兼任安办副主任,主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

(六)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我办按照国务院《通知》(国发〔〕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59号)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强化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县安办积极指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加强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生产、技术、设备、定员等基础性管理,不断增强监管保障能力。

(七)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011年,县安办认真组织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对全县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切实做到了“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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