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思路
某市司法局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思路
,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重点,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队伍建设为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大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精心准备,迎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年,为做好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工作,我局高度重视,于3月12日召开了武夷山市“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动员大会,动员各乡镇、部门积极参与,扎实准备,迎接检查。同时,我们指定专人根据“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对验收内容进行细化分解,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工作。我们对“五五”普法开展以来的各项资料,进行了仔细梳理,做好查漏补缺,对相关工作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学习考试资料、简报、信息等进行了全面的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通过全市各乡镇、部门的精心准备,我市“五五”普法工作顺利通过了南平和省上“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组的全面检查验收。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大力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一是推进干部学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于9月组织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活动。局领导先后于5月10日和6月11日到市委党校为中青年干部和科(局)干部讲解《行政诉讼法》;二是加强校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针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我局组织人员为武夷学院大学新生、以及各个中小学校举办了系列法制讲座,使全市广大师生受益匪浅;三是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开展了对全市各乡(镇)、街道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民主管理、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通过开展“平安武夷送法下乡”系列活动,不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在企业员工中营造学法、守法的氛围;为优化我市的旅游环境,我局于3月份指派宣教股股长胡文龙同志为全市的旅游讲解员举办了3场法制讲座,共培训旅游讲解员1000余人次,为提升我市的旅游形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配合重点工程建设,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为切实维护国家重点工程良好的施工环境,我们组织专人编写了《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六是充分利用宣传日、纪念日联合全市各部门共同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如与武夷山市妇联共同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与市工商局、消保委开展“3&8226;15”宣传咨询活动,与人防办开展《人民防空法》法制宣传活动,与市人大、宣传部、全市各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了“12.4”大型法律宣传活动。一年来,全市共发放各种宣传材料7万余份,使15余万普法对象接受了法律宣传,使我市市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氛围进一步浓厚,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人
民调解工作。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我局以规范化调委会建设为切入点,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加强我市调委会组织建设。今年来先后指导妇联、库区移民局、林业系统等部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我局在全市开展了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推荐,司法所考核,在全市115个行政村,13个居委会、社区,选聘了128名工作经验丰富,法律、文化素质高的调解员作为首席调解员,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今年来,我们除开展好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外,进一步加大了对“两节”和全国、全省“两会”以及上海“世博会”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力度,制定了市、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定期的排查调处方案。通过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查隐患,查盲区,查重要部位。今年1至11月,全市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17件,调处成功681件,为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的衔接工作。我们始终保持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所、公检法的密切联系,及时接收、查找刑释解教人员,始终保持与基层司法所的沟通,及时下发接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认真指导司法所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信息,为监所与基层之间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好衔接。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刑释解教人员全面网络衔接的工作;二是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活动。我局将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全面纳入今年“两节”、“两会”和“世博会”期间稳控工作范围,把最大限度地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部署,狠抓落实。通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摸底活动,更加全面详细地了解了我市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通过考察回访发现苗头,及时化解,有效减少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敏感时期我市社会治安的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今年来,我市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52名,全部进行了帮教,落实了帮教措施。
(三)做好社区矫正推进工作。为贯彻落实全省社区矫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南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纪要》的要求,我局召开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本次全省会议的有关领导讲话精神以及社区矫正业务相关知识。同时,按照“一个不漏、一个不错、一人一档”的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调查摸底工作进行了重新部署,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截止目前,我局共调查摸底社区矫正对象148人,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认真做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今年来,我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和医患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两次指派人员参加南平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组织的培训,积极组织公安、卫生、医疗机构、保险等部门对如何健全完善我市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进行了专项研讨。同时我们还结合我市的实际,起草了《武夷山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方案》,这为我市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群体事件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截止目前,我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共受理医患纠纷7件,接受市委、市政府指定调处重大疑难纠纷4件。其中医患纠纷调处结案4件,仍在调处的有3件。调处结案的3件医患纠纷中,患方申请赔付金额总计58.1万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赔付金额总计11.6万元;4件重大疑难纠纷全部调处成功,达成赔偿金额71.6万元。
(五)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今年上半年,我局通过春季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了4名司法助理员充实到了基层司法所中;二是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今年是我局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的关键年,年初我局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签订了责任状,要在今年完成4个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任务。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把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当作是自己的家去建设,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经常到实地查看,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建设动态,全程跟踪司法所业务用房的选址、建设工作。通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局的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市10个司法所有3个司法所新建了司法所业务用房,分别是五夫、星村、岚谷司法所(其中:五夫司法所业务用房已经竣工,星村司法所业务用房已于11月底完成封顶工作、岚谷司法所于12月11日正式开工建设);调整改造了2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分别是新丰、洋庄司法所,并于10月27日完成了合同公证和项目立项等手续。(六)加强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今年10月,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市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将“武夷山市司法局业务用房”(总投资约300万元,建筑面积约1100平方米)建设项目上报省司法厅和省发改委。近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武夷山市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并按原中央苏区县待遇享受中央投资70%资金的优惠政策下拨184万元项目资金。目前,我局已向市委、市政府作了汇报,请求解决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用地及配套资金的问题。
三、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服务经济发展保民生
(一)加强对律师和公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一是积极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使我市律师认真汲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引导全市律师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诚信建设,端正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完善律师参与**制度,依法为市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上访群众依法解决问题。至11月全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2家,办理诉讼案件247件;二是引导公证机构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个主线,为全市重点工程拆迁、重大经济活动提供优质、周到的公证服务。截止目前,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347件,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不断拓宽援助范围,逐步降低援助门槛,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至11月,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并批准各类援助案件243件,其中:民事案件228件,刑事案件15件;接待咨询716人次,受援人总数为249人,免收受援人法律服务费用23.8万元,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和取得利益462.8万元。
(三)规范基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