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国发[]28号)精神,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农地准用和土地征收,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现实问题和长远生计。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成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做法
(一)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分别于3月15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筹集,采取由政府出一点、被征地农民出一点、土地收益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两个《办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农民都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不仅解决了新征地发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将过去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纳入了社保范围,妥善解决了历史形成的已征地农民非常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以1月1日为界,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两大类,根据区域、年龄、性别和征地时间的不同,对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促进其就业并建立社会保险,对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妥善解决全市1991年以来的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将累计筹集近40亿元,作为全市已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二)稳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2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对78号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补赔偿标准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不足进行了完善。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奖励;自拆迁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加倍支付过渡费。
今年,我市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对青苗补偿、地上建(构)筑物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和种植户补偿标准做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2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去年底我根据修订情况编制上报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今年3月已经省政府(川府函[]88号文)批准并下发了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我市在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省政府批准,确保我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问题
在征地安置实施中,为提高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稳定,我市制定实施了以下奖励政策:(1)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2)制定了农房搬迁及奖励政策。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的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征地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入。
(四)提高农迁房建设标准
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农迁房选址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将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块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农迁房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习惯。农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
政策具体实施中,由于区域差异、房屋户型结构限制等原因,部分区(市)县特别是中心城区对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普遍超过人均35m2的标准,达到甚至超过40m2/人,户均安置住房1-2套,总面积105-150m2。
(五)多种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我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用工单位享受国家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和筹集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各区(市)县还采取规划市场、商业娱乐街,社区就业等办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总体上讲,成都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规范有序开展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安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没有产生新的拖欠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规定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认真坚持“五个不准”规定,即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的不准拆迁,农民安置房点位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不按程序公告的不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准拆迁,项目用地(单独选址)补偿安置资金未能足额拨付给征地单位的不准拆迁。
(二)依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管理体制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征地管理责任单位,明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不准企业或中介组织介入。二是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三是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四是加强财务管理,对征地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严把征地补偿安置款支付关。五是抓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坚持按规划用地,依法按程序征地
成都市切实利用土地卫片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契机,严肃查处并纠正各类违反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租代征、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供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等非法批地、供地、占地行为,坚持按照规划用地,依程序征地。通过规范用地和管地,进一步促进了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实施。
三、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提高,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广大被征地农民也对修订政策的诉求也相当强烈。
二是住房安置实际执行标准不统一。中心城区各区在执行住房安置政策时,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现行规定标准。虽然提高了补偿标准,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但是由于各区之间的提高幅度不尽相同,导致相邻区域的农民相互攀比,给78号令的正常实施带来一定冲击。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为工作主线,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落实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做好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修订工作,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实现好、维护好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修订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围绕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市对《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按法定6-10倍的高限10倍确定补偿倍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与土地面积相挂钩。对人均土地面积不足0.6亩,按0.6亩计算。避免了因人均土地面积差异造成人均所得补偿费用悬殊太大的矛盾。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给被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
2、安置补助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6gt;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需要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发放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
3、农民社会保险
新办法在《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即:
(1)原一类人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由过去为其缴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住院医疗保险改为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基本医疗保险。
(2)原二、三类人员(男满40不满60周岁、女满30不满50周岁),改为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3)原四类人员(男满18不满40周岁、女满18不满30周岁),在为其一次性缴纳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的同时,按每人3万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原五类人员(不满18周岁),按每人1.8万元标准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每年按统计年度,随成都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顺比提高。
4、住房安置
在住房安置补偿上,充分考虑我市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并发证的情况,新办法在78号令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
首先,新办法对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住房,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人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采取还房方式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地上附着物正住房屋相应建筑结构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次,新办法对未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住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进行住房安置作了特别规定,选择现房安置的,按人均10.5平方米增加修建经营性用房,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共有资产,量化股份,由所在地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