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创建全国文明村镇工作计划第3页
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三)环境卫生
1、城镇规划区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2、城镇规划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采用水洗除尘。降雪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坐商归店,不店外经营,主干道无店外店、摊外摊,无流动、占道经营;次干道物品摆放不得占道,影响居民生活。自产自销定点经营,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农贸市场内保持摊位整洁,秩序井然。
5、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区内行驶。
6、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要求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7、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的车轮污染路面应及时组织人员清理。
8、垃圾收集运输,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定时、定点投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9、市容设施和环卫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合理布局部分公共厕所,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
10、城市居民区不得放养家禽家畜。
(四)园林绿化
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
3、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4、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用树木环绕。
(五)广告标志
1、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2、节日标语,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3、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5、户外广告(牌匾)实行报批制度。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临时牌匾(菜谱)不得占道摆放。
(六)公共场所
1、各公共场所应保持秩序良好,文明礼貌。
2、机动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在指定的地点内有序停放。
3、在公共场所、景区工作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4、公共场所内无放养家禽家畜。
5、公共场所和沿街无提蓝小卖和尾随兜售和接客拉客行为。
(七)服务行业
1、服务人员、营业员仪容仪表端庄、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接待游人、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2、服务现场秩序井然,无“三乱”现象(乱放清扫用具;乱放喝水茶杯;乱放私人物品)。服务设施完好,消防设施完备,无安全隐患。
3、开展诚信建设,服务承诺公示。
4、食品销售符合卫生安全条件,无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以及过期失效商品,旅游行业确保做到有效“零投诉”。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文明创建活动是一项事关我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汤口形象的大事。我镇成立了“文明创建工作委员会”,下设文明办公室,负责我镇争创文明村镇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评比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要按实现争创省文明城镇,“十一五”期间实现争创全国文明村镇的创建目标,把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各职能单位、各驻汤口单位、各村(居)和各景点,镇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创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标准和落实措施。要通过目标管理,统一创建工作的步伐,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协调发展,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各方面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实行定期督办制。镇文明创建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讲评,组织通报。对创建工作力度大,动作快,效果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和正面宣传。对应付了事、工作滞后的责任单位,要公开曝光,限期改进。同时,镇文明创建工作委员会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统筹各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各责任单位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联村领导分片包干制。实行文明创建各联村牵头领导负总责,督促所联系村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落实镇文明创建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创建任务。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要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要把创建工作完成情况与评先评优结合起来,与干部的考核、奖励和使用结合起来。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创建工作不力,影响我镇创建工作整体效果和整体进度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追究其失职或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