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一体化战略的实施现状探析第2页
在当前巨大的市场空间中,以纵向一体化来占领市场份额和扩大企业规模成为民营文化企业的共识。但是实施不慎。也会带来深度风险。笔者认为,民营文化企业实施一体化战略应注意如下三个原则:一是“入围”产业的比较优势原则,在开放的市场中,文化产业价值链的拓展必须以比较优势入围,企业是否具有自生能力,关键取决于这个企业是否按比较优势来进行生产经营,这可以扩展到同一个产业中不同产品的选择,还可以扩展到拥有多个行业的企业。二是核心产业的选择原则。核心产业的定位,首先是该产业的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其实是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竞争力,进入后是否会遇到巨大的障碍和阻力,是否会具有回击该产业中现有企业的进攻实力;再次是企业将以多大的规模进入,成本一效益分析的结果是否对企业有利。三是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的原则。选择资源整合时重视利用本地资源,包括本地的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和资金、技术等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另外本地人才的培养也可以提高本地文化竞争力。
3四川民营文化企业须慎重对待企业间协作
目前,八成以上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在非自营业务上常常采取联盟方式进行协作。企业间协作可以帮助企业不需并购就可实现产品和市场的多元化。但是执行战略联盟,各家企业的独立地位不变而仅靠协议或承诺来维系,隐藏着诸多风险。在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和法制均不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民营文化企业缺乏政策和体制的“保护伞”,战略联盟失败时大多有苦难诉、有冤难申,在与国有院团的合作中更是常常陷于弱势地位,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民营文化企业应慎重对待企业间合作的实施,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慎选联盟伙伴,联盟的双方或多方可能动机不同,目标有别,需要认真挑选、反复协商、达成共识;二是要在与中心企业的合作中培育与发展,逐步上升为核心企业,否则处于始终从属地位就随时都可能在合作中被替换;三是注意研究联盟的控制和管理问题,如合作形式、管理方式、利益分配、责任及风险承担、合作期限等等,尤其是规定何种情况下可提前退出联盟,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笔者认为中央及地方政府对民营文化企业“国民待遇”的细化落实也甚为关键。目前,行业准人与性质歧视、资源配置与项目扶持、项目招商与筹资融资、工商税收与社会保障、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职称评定与评优评先、公平竞争与权益保护等一直是民营文化企业急盼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国民待遇”的落实与公平发展环境的建立,既有赖于政府对民营文化企业社会价值的认可和重视,更有赖于民营文化企业整体实力的不断提升。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就有强化和加快“重点民营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和规范管理”和“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国有、集体,个体、民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开发、经营和企业化、市场化运作”两条,这既是利好的信号,也是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以自身发展谋求更多权益保障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