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2页
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重要地质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稳定性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并落实本村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提出本村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人员和主要责任人,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报送到小湾国土分局备案,并作为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做到地质灾害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
各村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发区范围内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监测,认真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国土、村镇规划、水利、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本镇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并经常检查网络体系落实与运行情况。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村、单位要成立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小组和抢险救灾应急分队。落实好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员,每一个监测点都要有监测人员,重点监测点的监测人员不少于2人,督促村、组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每一个重要地质灾害点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逐个树立或悬挂警示牌,准备好锣、哨子等临灾预警信号。在汛期特别是在台风、暴雨、连续降雨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进行监测,密切注视地质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分局报告,如果情况紧急,要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切实做到临灾有预案,救灾有措施,确保防灾救灾工作有效开展。
﹙五﹚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巡查力度
各村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层层负责、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四项制度”以及简易观测、灾前报警、紧急避让“三条措施”。在汛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的险情巡查和灾情排查,每月不少于3次。同时要建立巡查台帐。对新发现的较大地质灾害点,要及时填写并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六﹚加强预警预报,保证信息畅通
党镇综合办公室要加强与县气象局与国土分局的联系,开展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密切关注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各村要建立预警预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信息,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为三级以上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辖区内村组、支部书记、地质灾害监测人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信息,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镇、村、组三级之间信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或重大隐患,及时上报,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排查工作。
﹙七﹚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该项目就不能实施。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三、施工、验收同步实施,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在划定的地质灾害范围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八﹚高度重视并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关系到各项事业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各村各部门要坚决执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强自然环境保护,禁止人为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国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的工程建设、非法采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行为。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管理,促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其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对违反《地质环境防治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地质环境变化水平,努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