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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必要性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1

《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必要性调研报告

近日,××县农综办围绕市农综办《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121号)要求,就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必要性开展了座谈调研。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强。

××县自1988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每年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为此,严格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项目建设质量和开发效益持久发挥越来越重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思想认识不够明确、项目管理措施不到位、建后管护难、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回收难、自筹资金到位难等问题十分突出。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农业综合开发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支持。

目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其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强,对违背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行为只是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取消项目县等,如果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提升震慑力,追究其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对依法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圆满完成农业综合开发任务,开发效益的持久发挥起到较好地保障作用。

二、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树立持久开发、科学开发理念,克服开发工作中的短期行为。

××县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已有二十多年历史,其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较好作用。目前,××县已在9个乡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在地群众得到了实惠,深刻体会到了开发带来的好处,许多未开发的乡镇的干部和群众有着强烈的开发意愿。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的重要举措,随着统筹城乡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必将长期坚持,并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地信越来越重要。

为此,非常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农业综合开发有法可依,在制度、组织、人员、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提升人们的思想认识,树立起持久开发、科学开发理念,切实克服开发工作中的短期行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的可扶持发展。

三、把农业综合开发实践的做法和经验提炼成基本制度,以行政法规固定下来,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

多年来的农业综合开发实践,特别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在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这些做法和实践经验是开展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有力保证,如在工作中形成的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以及建后管护制等管理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的确立都来自于多年的农业综合开发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是农业综合开发任务圆满完成的保障,是农业综合开发保持长久活力的源泉。因此,通过行政法规将多年来的农业综合开发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提炼成基本制度固定下来,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实现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支农资金管理中的示范导向作用。

四、《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确定为行政法规是农业综合开发持久开发、永葆活力的有效保证。

《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出台必将深远地影响农业综合开发的发展,开启农业综合开发新的局面:一方面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县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健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队伍,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能力建设,为农业综合开发更好地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对提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开发效益,推进农业综合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因此,《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立法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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