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现状和绩效考核调查报告
前阶段,本人结合下派出所宣传治安大排查工作的时机,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现状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番调研,在进行了较多相关访谈的基础上,我对责任区民警和绩效考核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将分析结果和几点设想总结如下,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且调研时间较仓促,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