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及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调查报告第3页
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推行流动会籍制度。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推行流动会籍管理制度。农民工凭各级地方总工会核发的新会员证到工作地工会办理会员资格转移手续,实现农民工工作关系到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到哪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保证。三是加大惩处侵权行为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严重的企业或雇主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五)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对农民工输出实施产业化经营、基地化发展。一是把农民工输出当作新兴产业,实施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用工业化,集团化理念和方式组织农民工输出,通过政府或部门政策调动、组织协调等方法,把农民工劳务输出的相关资源整合起来,走“信息——培训——输出——基地——管理——信誉——效益”之路,形成一条龙经营体制。具体运作中要尽快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村(社区)四级劳动及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同时加强外向型劳务中介和劳务协作组织建设,构筑政府和社会共同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政策咨询、职业中介等服务网络。同时,大力扶持承担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或组织。重点扶持本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务输出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重要劳务中介组织,引导其有效开展规模化、订单式劳务中介。二是建立农民工输出和输入两大基地,进行基地化发展。通过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间、部门间、中介组织间、企业间围绕农民工输出展开的密切联系,为农民工输出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管理、维权等综合性服务,实现稳定、安全、集中和大规模的安全输出。(六)拓展统筹内容,为进城农民工降低城市门槛创造生存条件。一是推行城乡统筹,强化就业培训,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生存条件。在就业与培训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城乡劳动力统筹一并考虑,一起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一起列入管理目标和工作台帐,使农民工与城市人一样享受到培训和就业权利及相关优惠政策。二是落实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城镇入户条件,为农民工市民化扫清制度障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城市的新市民。三是降低征缴标准,扩大覆盖范围,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社会保障。加大对农民工密切行业及企业的社会保险面力度,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覆盖面之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农民工工作流动后,对其保险费用要有规范的累计和转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