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特困党员救助机制的探讨
关于建立特困党员救助机制的探讨
近日,我们按照市委先进性教育办的部署,组成调查组就建立特困党员救助机制工作,下到部分乡镇、街道、村居以及民政、财政等有关区直部门,采取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下发统计表格等形式展开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类人员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特困党员682名,约占党员总数的4%,其中农村特困党员320名,城市社区特困党员362名。按性别结构分析,男561名,占82.3%;女121名,占17.7%。按年龄结构分析,49岁及以下的83名,占12.2%;50岁至59岁的246名,占36.1%;60岁及以上353名,占51.7%。
二、特困原因分析
1、因病致贫。特困党员家庭有的因为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抵御疾病能力较弱,有的因为党员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顽疾,医疗负担沉重,特别是城市特困党员,因病贫困比例较大,占45%以上。城南街道东湖巷社区有特困党员18名,其中有14名党员是因病致贫。
2、年老体弱。这类致贫的党员集中在农村贫困党员中,占农村特困党员总数的75%以上。农村党员中,老龄化趋势非常明显,60岁以上的党员约占总数的70%以上。由于年老体弱,劳动能力衰退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取经济来源。
3、长期失业。“两个置换”改革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特别是夫妻双双下岗的党员,由于缺乏再就业技能,难以找到再就业岗位,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失去生活来源。这类党员约占城市特困党员总数的40%。
4、子女赡养能力弱或履行赡养义务不到位。有的老龄党员子女下岗失业或未工作,无力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党员与子女家庭关系处理不和睦,子女没有很好地承担起赡养义务,导致党员生活困难。
5、突遇重大灾难。少数特困党员家庭因突遇车祸、自然灾害等,给这样的家庭带来巨额经济负担或致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限于贫困。
6、生产条件差。农村部分地方生产条件差,土地收入微薄,生活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如芦山乡大观庙村、罗家岗村、李白溪村等,地势低洼,年年遭受水灾,土地翻砂鼓水,生产条件极为恶劣。
另外,还有少数党员因生产和就业观念落后、子女就学负担重等原因导致贫困。有的特困党员家庭遭遇以上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生存条件极为艰苦,急需予以救助。
三、对建立特困党员救助机制的建议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关注广大基层党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基层特困党员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扎实成效,为建设富裕武陵、平安武陵、和谐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目标原则
特困党员救助工作的目标是:以建立覆盖全市、措施得力、长期有效的党员救助体系为重点,保障基层特困党员基本生活,对因疾病、残疾、老弱、灾难、长期失业、子女就学等非主观原因而陷入贫困的党员家庭给予适当救助,帮助特困党员战胜困难、摆脱贫困。
特困党员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和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
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③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救的原则;
④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⑤属地管理的原则;
⑥城乡区别对待的原则。
3、救助范围的确定及产生程序
特困党员救助范围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生活标准未达到城市和农村基本生活保障线(城市为家庭人均年收入2160元,农村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50元),享受低保的党员;二类是因疾病、长期失业、子女就学、偶遇的天灾人祸造成衣食住行各方面生存条件极差的党员。对于因懒惰、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主观原因造成贫困的,不纳入特困党员救助范围。特困救助应与党员的一贯表现、遵纪守法情况、所做贡献采取适当方式挂钩。
第一类特困党员依据民政部门主管的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的程序产生,做到特困党员应保尽保。
第二类特困党员的产生程序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①党员个人申报;
②党支部入户调查,初审资格;
③召开党支部党员会议,对申报对象情况进行评议审查;
④上报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党委,由上级党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报党员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
⑤由区县(市)委组织部门审定救助资格,确定救助金额;
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公示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无异议后正式实施救助。
程序审定必须从党员个人申报之日起30天内完成。
4、救助方式、条件和标准
对于第一类特困党员,在低保的基础上,分城市和农村两种情况,每月分别给予一定金额固定补助;对于第二类特困党员,根据党员的具体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第一类特困党员救助条件为低保对象确定的条件;第二类特困党员救助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大致包括: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②家庭无高档消费品;③子女赡养能力低下;④无赌博、吸毒、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⑤如实提供情况,不弄虚作假。具体条件需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如医疗救助必须是患重大疾病,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党员。失业救助必须是连续失业达6个月以上。灾害救助必须是生产收入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遭受80%以上损失,并未参加意外保险。子女就学救助必须是子女就读大学,且表现优秀的,等等。
救助标准按类别分别制定:对于第一类特困党员,城市党员每月补助50至100元,农村党员每月补助40到80元;对于第二类特困党员,因疾病贫困的,分病种一次性给予到5000元补助。因失业贫困的,失业期间每月给予50到100元补助,直至重新就业。因灾害贫困的,一次性给予1000至3000元补助。子女就学的,每学期给予200至400元补助。
5、资金来源渠道、管理方式和发放
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拨款、留存党费补助、社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民政福利资金补贴等,建议财政拨款占60%,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留存党费补助占20%;民政福利资金补贴10%;其他来源渠道占10%。由于救助对象为特困党员,范围较窄。因此,我们估计社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难度比较大,资金筹集有一定困难。
资金管理方式:建议区县(市)委成立一个特困党员救助中心,隶属组织部门,全权管理特困党员救助资金的发放,机构性质为社会团体。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运行的监督。特困党员救助中心设立专户,财政拨款、留存党费和民政福利资金由财政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封闭运行。社会赞助和党员自愿捐助以管理中心名义展开募捐,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款收据,纳入国库管理,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支出。
资金发放:第一类特困党员救助资金的发放跟随城市与农村低保资金一同按月拨入党员低保帐户进行发放。对于第二类特困党员,则在资格审核完毕后,由特困党员救助中心按照救助意见发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