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方法的调查与思考第2页
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荐他人;最后,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单位民主推荐情况和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情况,综合分析,提名考察对象,向党委常委会汇报考察任免方案,同时报告民主提名结果。全委会闭会期间任用和推荐干部时,也可视情况,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拟任和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送达全委会委员,征求意见。实行全委会委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既使地方党委书记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又受到了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而且可以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同时,让全委会全体委员直接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全委会委员在干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力度,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是对初级公务员考录制度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做法的继承与发展。,乌海市被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确定为公开选拔盟市级后备干部试点以来,先后公选了12名盟市级后备干部、45名县处级后备干部、2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公开竞聘了7名部门内设岗位县处级干部和乌海一中校长,受到了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也不能否认,目前的公开选拔方式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着选拔上来的一些干部理论强实践差及没有完全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问题。不过,总体来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较好地解决了初始提名问题,有利于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化程度,有利于发现和启用优秀年轻干部。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力度,拓展选拔岗位,规范选拔程序,使公开选拔的干部更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六)逐步扩大公推公选范围,真正变“少数人在少数中人选人”为“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公推公选,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新亮点,经各地试点证明能够切实改革初始提名方法,克服“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弊端。虽然目前公推公选试点主要在基层,但该方式作为一种民主开放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不仅适用于基层,也可以适当扩大范围,经常性开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强调的是考试竞争,缺乏干部群众的广泛参与,而公推公选把民主推荐与竞争选拔有机结合起来,探索了一种全新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公开推荐,体现的是民主机制、民众参与、民意公认;公开选拔,体现的是竞争机制,在竞争中比较,在竞争中鉴别,在竞争中取舍。通过这种方式,“推”出的是干部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考”出的是干部的真本领,“测”出的是群众公认度,最终确定的人选既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又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竞争力。正是由于充分考虑到改革初始提名方法与公推公选两项工作的内在联系,我市实际上是将海勃湾区同时确定为改革初始提名方法和公推公选工作试点。在试点过程中,综合应用了前面提到的差额提名、“三票制”、全委会委员投票等多种方式,历时两个月,经过8个阶段(⑴准备阶段⑵民主推荐⑶组织考察⑷驻点调研⑸演讲答辩和现场民意测评⑹差额票决⑺任前公示和办理任职手续⑻总结工作)、15个环节的角逐(⑴前期准备⑵发布公告、宣传发动⑶报名及资格审查⑷第一轮所在部门民主推荐⑸第二轮科级干部大会民主推荐⑹第三轮县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⑺组织考察⑻驻点调研⑼演讲答辩⑽民意测评⑾确定正式提名人选的预备人选⑿差额票决⒀任前公示⒁履行任职手续⒂总结归档),最终从52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中,成功选出两位同志当选海勃湾区高效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和区就业局党支部书记。通过这次公推公选的成功实践,有效地改革了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方法,把初始提名权交给了广大干部群众。
五、需要配套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改革初始提名方法,不仅是一项制度创新,更是一项崭新的实践,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一)将改革初始提名方法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是一项整体的、复杂的创新工程,我们改革初始提名方法,规范初始提名程序,建立和完善民主提名制度,就是要使干部选任工作整体上更加科学规范。比如,改革初始提名方法与开展公推公选工作、与改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密切相关,做好了公推公选、公开选拔工作,就同时解决了初始提名的问题,因此,应该同步探索,同步试点,同步实践。再如,搞提名改革的初衷是针对提任干部,但由于受区域经济、岗位性质职能等因素影响,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岗位差异性很大。在干部群众眼里,把一般部门领导调任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提升”,甚至比提任更受关注、竞争更为激烈。按现行制度,这种平调是不需推荐和考察的,但如果在干部交流调整过程中针对重要职位也实行全委会委员差额提名的办法,将更有利于人才地合理使用。
(二)建立健全改革初始提名方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实行空岗预告制。凡岗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对拟选任的空缺职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岗位要求、任职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扩大群众对拟选任岗位的知情权,增强提名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正县级单位党政正职空缺向全市公布;副县级领导岗位空缺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向全市公布,也可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公布。二是要实行民意否决制。提名干部首先得过民意关,得不到群众公认的一票否决。初始提名人选必须从推荐和测评得票名列前茅的人选中产生,凡在“三票制”推荐、全委会委员民主推荐及公推公选投票推荐时,得票不在前列或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一律不得作为提名人选。三是要实行“首提责任制”,严肃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人选,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由组织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大胆创新,大胆实践,推进初始提名方法改革顺利进行。干部的初始提名权,一直是各级党委执行党管干部原则的集中体现。改革初始提名方法,打破领导提名的惯例,把干部的初始提名权由领导手中下放到群众手中,肯定也会遇到不小的阻力。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克服畏难情绪,注意方式方法。具体来讲,需要争取两方面的支持配合:一是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开展任何工作,领导的重视支持都是动力和保证,特别是这项涉及领导用人权的工作,更离不开领导本身的支持配合。同时,我们改革提名方法也要注意两点,既要尊重和保证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在用人上的自主性,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要使其权力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受到有力的制约。二是要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注重把改革的方向与党员、干部、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让改革真正深入基层,深入民心。注意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这项改革,监督这项改革,充分行使好“四权”。同时,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把改革初始提名工作建立在群众信任的基础上,让改革中形成的各项制度真正具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