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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庄园农业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7

对我县庄园农业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第2页

地经营权证的前提下,鼓励和促进田土向庄园集中。1、对开发目前未利用的土地发展庄园的,由乡村两级审查后,可报县国土部门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并明确30-50年的经营使用权。2、对弃耕抛荒又拒不转包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条件收回后或发包人给本村村民,或租赁给外地能人开展规模经营,租赁期视承租者的要求而定(最长不能超过30年)。3、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农民可从依法转包的土地中获得收益,其受益额由转包者与经营者协商确定。5、土地转包方式可以多样化,如以股份制方式运作,农民以责任田土入股,由股份公司租赁承包给庄园主,按股分红。二是合理利用土地。开发庄园农业总的原则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要求,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以不改变用地性质为前提,但又必须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用好用活土地政策。1、鼓励庄园开发占用一般农田;2、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在保持乡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按有关程序,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适当修改,把发展庄园的土地从基本农田中划出来,再把另外符合条件的一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3、鼓励对庄园的立体开发;4、鼓励开发“四荒地”发展庄园,除确定30-50年的开发使用权外,还要在税费上给予优惠。

(二)多渠道增加投入。一是要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允许以庄园的资产作抵押进行信用贷款。二是各级政府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发展庄园农业。县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要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再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开发庄园农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要拿出一部分投入到在项目区内的开发性农业庄园中。三是优化庄园的组织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主要是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来解决发展庄园农业的资金,鼓励农民与农民、职工与农民、企业与农民合作发展庄园农业。

(三)搞活流通,打开庄园农业发展的“通道”。一是要建立庄园农业的“绿色通道”。对有一定规模,且以生产加工农产品为主的庄园,由县政府审查后,发给农产品“绿色通道证书”,使其在本县内无阻碍流通。二是要开辟多种流通和销售渠道。大的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要主动与相对应的庄园订立产品收购合同,确定收购保护价,保证“庄园主”的利益不受侵害;粮、油收购部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收购种粮、种油大户的粮油。三是加大庄园产品的外销力度。一方面要鼓励“庄园主”在省内外设立销售“窗口”,县内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资质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面要着力培育出口创汇型庄园,并为其出口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庄园的管理和保护,为庄园农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庄园农业在我县还刚刚起步,加强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庄园农业的组织领导,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发展庄园农业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对有一定规模的庄园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全县可确定10个以上规模较大的庄园作为县级领导的联系点。二是强化对发展庄园农业人才的激励和保护。我县有近名农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技人员无用武之地,而农技人员发展庄园农业大有作为。一方面,要鼓励现有科技人员特别是农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创办庄园农业。农技人员领办和创办庄园农业的,其庄园企业享受农业系统集体经济实体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领办创办庄园的农技人员2年内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从第3年起到第5年发放50%的基本工资;农技人员以技术人员的身份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参与庄园农业开发或为其进行技术服务的,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并可在庄园企业获得有偿服务费。另一方面,对在庄园开发上率先走出一步的“庄园主”,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介,扩大影响,提高他们的声誉;对财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根据贡献大小,由政府拿钱给予奖励。三是建立重点庄园挂牌保护制度。县、乡两级可确定一批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庄园农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行挂牌保护,对挂牌保护的重点庄园建立收费审查和警民联防制度,任何单位到挂牌保护的重点庄园收费必须经县优办对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收取。

(五)制定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的具体措施。要采取积极措施来营造氛围激发、培育典型引导、优惠政策激励、强化服务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当前,要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功能,尽快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的决定》,并由县政府制定好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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