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成因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出台和实施的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在支持农业增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却呈现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金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平安的一个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必须自觉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有力惩治腐败,注重预防,强化源头防腐,维护好农村社会和谐平安,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
从近年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该领域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以村干部为主。特别是村主任对村里的事务采取一人负责制,身兼数职,并且在这些村里并没有设立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和账目,这就很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而监管缺失,村主任就将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贪污腐败的工具。
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该类职务犯罪往往和权力紧密联系,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难以及时发现,因此该类案件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基于这一特点,使得客观上发生了多少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都难以被群众和检察机关所掌握,往往是通过举报以及其他形式暴露出来的。因而会出现群众认为职务犯罪严重而检察机关却无案可办的情况。
作案手段相似。表现为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自己及其家人的名义虚报、重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农业补贴款等款项,而其领取的农业补贴款有一部分用作村上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等开支。
物证少,言词证据、书证较突出。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并且时间是正确恢复案情最大的障碍,职务犯罪中的证据难以固定;并且职务犯罪案件中侵犯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人或者物,也很少留有证据。待证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账册中的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形成证据链条对之加以证实。因此,在这些案件的证据链条中,言词证据和书证的地位突出。
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
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权力过度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当前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不高,参与自治管理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村干部自治。由于缺少民主决策机制,村务公开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些涉及经济的热点问题,不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这种权力集中的情况也使得权力之手极容易伸向利益禁区。
农业补贴款等款项的申报及发放监管缺位。一方面,村干部采用了虚报、冒领国家农业补贴款项及其他款项的手段,究其原因在于申报过程中上级部门并没有对其申报的土地面积予以核实。对于这些案件中也确实存在土地丈量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导致虚报农业补贴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众多的监管部门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统一体,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管辖权不明,相互推诿的情况;某些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的只监不督,有的根本不监督,对于农业补贴款等相关款项发放的监管问题缺位。
法律意识淡漠及利益驱使。究其进一步的原因,是因为利益的驱使和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淡漠,才使自己走进了自己筑造的囹圄。作为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主体多为村干部,其在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法,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原因在于这些村干部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怀着一种侥幸心理,有的村干部甚至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还坚持认为其并未触犯法律。
完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追根溯源,我国的立法保护和刑事打击的力度不够大,并且对涉农领域监管力度不大,才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因此应当针对农业领域犯罪其具有的特性,加大力度从源头上对此现象予以杜绝。
提高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水平。对于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是深化检察干警的证据意识。每个案件都必须建立在强有力的证据基础上。鉴于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言词证据、书证处于重要地位,而言词证据常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且账目较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建立证据复核制度,抽调专人对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确保证据三性的落实。二是提高干警办案能力及技巧,提高办案效率。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行为方式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排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进行研究,以侦查工作为导向,做好调查工作,完善侦防一体化,提高案件预防质量。三是坚持以办案为依托,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并且加强与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协作,规范执法。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开展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和具体措施,自侦部门应当始终保持“高压”状态,做到对其有力的查处和严厉的惩处,注重标本兼治,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温床。
加强涉农领域财务的监管机制。完善村级的财务监管,杜绝村主任一人负责制。该院查办的农业补贴款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村主任一人身兼数职,使得村里的账目混乱。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均为其套取的农业补贴款用于村里的办公费用和招待费用,虽然这样的事实也存在,但是账目由其自己记录,自己支出,证据的采信度还是存在一定的疑问。鉴于这些问题的出现,首先应当明确地将村委和财务人员的职责公开和规范,制定《村务管理制度》,使他们能够各司其职,并相互监督。完善“村财乡管”工作制度,建立严格的村内账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监管作用,双管齐下来监督管理村账。一方面村委会应当规范资金入账程序,定期对村民进行公示;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纪委、财务会计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监督多管齐下,应当定期对村里的账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杜绝违规违法操作使用资金。
加强农业补贴款等款项发放的监管。鉴于农业补贴款的申报及发放过程均存在一定的漏洞,政府部门应当强化权力监督。首先,政府应当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用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乡镇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并且互相监督。在农业补贴款及其他款项的发放问题上,政府部门应明确申报、发放的程序及细则,并且应当指派专人对申报的土地等方面进行实际测量。其次,要健全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即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普法活动以及其他的惠农政策宣传方式,加强每个村民自身的素质,成立农村民主监督会,制定《村务监督制度》,使得在涉农领域的问题上每个村民都是监督村干部的另一个有力组织,使村干部在申报、发放农业补贴款、其他款项以及日常行为中更加规范和透明,能够真正将赋予其的权力落实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上。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鉴于涉农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应当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使农民能够充分理解法律及相关的程序,在村里的宣传栏中不光应当宣传法律法规,也应当将检察部门的举报电话公布在其中,一方面村民能够更及时、便捷的反映村里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使检察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对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二是借鉴一些地方的做法,将立案标准具体化,实行“立案听证”制度,在立案的过程中由检察人员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