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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展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5/6/12

市开展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府法函〔〕号)要求,我市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主要措施
自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我市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效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了有利条件。
(一)开展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全员参与,全市各级政府都将行政强制法学习列入政府常务会学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全市各级部门都将行政强制法列入年初的学习计划,通过中心组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辅导、参加上级专题培训等方式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二是强化培训,我市将行政强制法列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组织培训,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自觉贯彻执行;三是广泛宣传,我市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撰写理论文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咨询活动、手机短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懂得运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了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一是对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依据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全市共清理出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308件,按照清理要求,已修订5件。二是对行政执法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予以纠正。同时,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严格审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三)加强了日常的相关监督工作。一是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规范性文件上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目前我市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普遍较重,因此导致一些执法主要靠部分事业机关承担的问题,如市、县两级质监部门由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稽查机构属事业组织,据此,该部法律实施后,现有稽查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就不能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因此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在现阶段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极大的尴尬: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实施强制执法,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成本增加的问题。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果是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被查封、扣押的物主不负担任何费用。这一点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九条确定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成本势必增加,这就造成部分执法机关的经费更加紧张。
(三)查封、扣押财物处理的现实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方法有几个:一是没收处理,二是销毁处理,三是退还处理,四是拍卖变卖处理,五是移送处理。在实施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退还财物在扣押期间贬值,这个损失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也很容易出现因为查封、扣押而延伸出来的争议。二是对赔偿标准的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在于,给当事人财物造成损失的,不仅仅是变卖,拍卖也会造成损失。行政强制法规定拍卖损失不赔,只赔变卖损失。这个规定,当遇到与实际价值差距太大时,定会遭遇争议纠纷,甚至是对抗,引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四)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程序实施问题。行政强制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法中,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生效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被送达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这个假设有时候是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有的时候,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见。如运管执法部门抓住了“黑车“,但无权限制“黑车“司机的人身自由,司机从此再不露面,送达决定书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最后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程序。但是,公告送达要60天以后才会生效。在这60天期满以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决定还没有生效。没生效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又如何对财物、场所进行有效的控制呢?另外,60天的生效期限,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说也许合适,但对行政强制来说,有的时候可能显得非常不及时、不合适。还有就是当事人如果不到场,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以通知见证人到场签字也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基层政府机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义务,普通老百姓又大多不愿意充当见证人。所以,法律上有关见证人的规定,经常也是不容易落实的,这就造成了送达的困难。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受到限制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往往利用“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就能突击建成。即使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实施,也会因此受到限制,只好眼睁睁地看他们建起来,造成既成事实。国土部门依法行政处罚后,又无法拆除,还必须申请法院执行,难以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又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
三、为保证行政强制法有效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呼唤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在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暴露出比上述问题更多的问题来。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广纳谏言,紧密结合执法工作实践,进行深入调研,适时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依法处理相关案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丰富强制执行措施,增强行政执行能力。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如何增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行能力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实施强制执行时把握好合法原则和适当原则,是否可以探索尝试推行非诉执行和解结案方式。原则上只要和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规定,不违背公共利益就可以执行和解。这样既可以缓减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又能够减轻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压力。
(三)进一步加大系统培训教育的力度。行政强制法丰富和深刻的内容并非一目了然、轻松自如就能很好地掌握。现在亟需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让行政执法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强制法能有正确认识,全面了解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这是该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思想基础、主体因素和社会条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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