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中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民营企业中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思考
近年来,江苏省宿迁市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全民创业作为全市工作的重点来抓,全市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民营经济成为优化经济结构,启动民间资金,加快剩余劳动力转移,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民创业的大潮中,妇女成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力量。在宿迁市的民营企业从业大军中,妇女占到1/3以上,而且,从发展前景看,增势强劲,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到民营经济的大潮中来,妇女真正成为拉动宿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半边天”。
为全面了解宿迁市民营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日前,在市内部分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等民营企业开展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宿迁市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在总体上呈现良好发展趋势,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有碍女职工权益落实的问题和现象,尤其是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问题突出,加班加点现象依然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而且民营企业女职工缺乏法律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特殊权益屡屡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临时工普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低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调查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小或效益差的民营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中间又分为几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口头协议,这种协议实际上不成立,正所谓空口无凭;另一种是形式上签了合同,但未经劳动部门审定,成为无效合同;第三种情况是部分企业主利用种种借口,利用女职工对有关法律和规定的不了解,逃避对女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用“临时工”并规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普遍做法。试用期过长并借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的现象在一些中小企业非常普遍。
二、加班加点严重,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中,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工作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女职工普遍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尤其是餐饮、纺织、外贸加工等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不少企业工作1个月才休息1天,逢生产旺季为了赶订单甚至通宵达旦加班,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许多企业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女职工工作时间超长、休息休假权难保障已成为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难落实,社会保障存在隐忧
一些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仍有部分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女职工长期处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作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措施没有执行。
四、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
民营企业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或城市下岗人员,她们只想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了解、不关心,许多人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女职工特殊权益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
1、经济体体制的影响。
在严酷的市场竞争中,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很自然地将利润视为唯一的目标,他们只从经济的角度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凡是增加成本或是影响利润的事都不愿做。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依,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极不重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削减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保用品不能按时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被取消或改作它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能得到及时改善,女职工生育费用不能全额报销,产假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2、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压力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影响。
随着宿迁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后,大量农村女性留守在家中,留守女性劳动力总量大,且转移空间小,相对来说,全市劳动力市场需求总体不足,女性就业弹性系数持续下降,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而就业弱势群体在持续扩大,这个弱势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女性,面对如此大的就业压力,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女工,或者是虽然招用了女性,但不愿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有正常的投入,加一方面是广大女职工因担心工作岗位而自动降低对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要求。
3、制度因素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影响。
一是目前宿迁市民营企业工会、妇委会组织建率不高。二是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民营企业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由于妇女组织不健全,工作力度不够,使民营企业女职工参于企业民主管理的水平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缺乏组织保证。
4、劳动监察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劳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执法难度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缺乏手段,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5、女职工自身素质因素的影响。女性大部分来自农村或城市下岗人员,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
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维护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是注重源头维护。强化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就业机会予以保障。要及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尽快修改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并制定有关配套地方法规,从源头上维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努力构建以立法参与和制定政策参与为主要目标的宏观维权机制,实现以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以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
二是注重机制维护。各级妇联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有效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及签订集体合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将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标准、劳动安全、特殊权益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帮助指导做好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使所在企业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上有章可循,逐步完善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三是注重特殊群体权益维护。针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相对突出的实际,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给予密切关注,努力把维权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其次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之中。各级妇女组织应努力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新机制,积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从源头保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再次,建议将对女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纳入法律之中,即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关于体检的费用,对已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女职工的妇科体检费用可在医疗保险中列支,在职女职工的体检费用可由企业负担。增加对从事某些工作妇女的特殊保护。如:对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职工。根据调查,流水线操作的女职工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工作节奏相当快,工作中的人思想必须高度集中。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尤其是孕期的女职工,长期从事流水线工作不利于孕妇和胎儿的保护,建议对从事这类工作的怀孕妇女给予暂时调离岗位或设立孕妇休息室等特殊保护。对从事电讯传呼员和长期从事电脑作业的已婚未孕和怀孕女职工,应制定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对长期从事站立工作的女营业员应实行经期休息一天的保护。应坚决杜绝女职工从事高空或井下作业。四是注重女职工组织建设。根据调查,在工会、妇联组织健全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女职工劳动保护就不容乐观。因此,各地要坚持在非公有制经济、改制及重组企业组建妇女组织,最大限度地把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吸纳到妇联组织中来,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一是抓组织建设。按照“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的要求,下大力气抓好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组织起来,充分依靠组织的力量,更好地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特别是要保障民营企业妇委会组织活动经费,支持女职工组织多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二是抓干部队伍建设。应结合实际,根据企业女职工的数量和工作要求配备妇委会班子,落实各级妇委会主任要按同级工会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加强对民营企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维权水平,使她们在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抓机制建设。一要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广覆盖。使所有企业在制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时必须把女职工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劳动保护、妇女病普查等纳入集体合同条款,企业妇委会要参与平等协商,并下大力气抓好合同的兑现落实工作。二是全力推行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扩面、续保工作力度,通过强势推进,形成健康运行的良好态势,保障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