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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的思考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9

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的思考

【摘要】如何确定财税法教学的目标是财税法教学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应该围绕本科教育的目标来定位,同时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反映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征。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应该是培养有理论基础、会实际操作、思维缜密、能满足经济活动需要的宽口径人才。
【关键词】财税法教学目标定位[本文来源于那一世范文网-www,nayishi.com,找范文请到那一世范文网]
【正文】
我国高校开设财税法课程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不仅绝大多数法学院系在本科阶段已经开设了财税法课程(本文所指财税法教学,都是指法学专业本科阶段财税法教学),而且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财税法学科建设成效显著。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财税法治建设的推进,财税实践对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财税法的教学已经不能满足财税实践的需要,财税法教学改革也因此成为财税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1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联合组织的《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财税法教学人员认为,除了课时不够,现阶段财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突出体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而如何安排教学内容,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都取决于财税法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直接决定了财税法教学内容、教学重点的安排以及相应的教学方法的改革,是财税法教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首要的问题。

一、财税法教学的目标不能游离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之外

教育实践是以课程为轴心展开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调整的基本问题是培养目标问题,但核心问题是课程及其结构问题。因为一定的培养目标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课程设置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本科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具有工具价值,都应该服务于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财税法学教学目标应围绕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来定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法学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然而,在经历了文革的重创之后,为了摆脱诸如“幼稚的法学”之类的尴尬地位,法学教育特别强调其科学性和学术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从专业(职业)教育——通识(通才)教育的演变过程。通识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和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1]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已经导致法律职业者的抱怨和社会舆论的抨击。法学教育界于是开始反思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强调法学的社会性,重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并进一步提出了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关于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内涵,向来都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其实,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不应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首先,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有机结合。按照素质教育的思路,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3]从适应这样一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来看,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观念或教育目标而言,是一种以培养学生具有法律职业的基本品质和技能为目标的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虽然它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广泛丰富,既涉及本科课程体系和内容的设计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也涉及教学的方法和手段[4]。但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或核心要素,仍在于法律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财税法是一门应用学科,特别是税法部分技术性较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本科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应该掌握财税法基本理论知识,具备财税相关职业的操守和技巧。但实际上学生通过课堂教学掌握的主要是财税法基本理论知识,职业技巧主要来源于财税实践,职业操守更需要在长期的财税实践中培养和形成。因此,素质教育的要求反映在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上,就是在财税法教学中,不仅要重视财税法理论教学,而且要重视学生的财税实践活动,尤其要强调后者。但目前组织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财税实践,在时间安排和具体途径上都有一定困难。把财税法教师自身参加的财税实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课堂再现,或者直接把从事财税实务工作的人员请进课堂,虽然不能达到学生亲历财税实践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弥补学生财税实践的不足,在教学中可以尝试。

二、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应该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征

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培养服务于社会、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凸现。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事实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择业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正如法律的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就可能有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在现代社会中也承担着众多的非讼事务,广泛参与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正因为如此,中国领导人在中共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曾多次强调,中国搞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5]而这三个30万中都有可能包含着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化,要求法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具备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企业管理、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一些综合性、交叉性问题。财税法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原本应当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财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内容在教学中长期被忽视。随着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推进,财税实践活动日益丰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各类涉税案件不断增加,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明显暴露出财税法知识的欠缺,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例如有的法官不会计算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就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局部知识的欠缺,背后隐含的却是思维模式上的欠缺。

按照何勤华教授的观点,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二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和其他思维相比,法律思维强调平等性和权利意识,强调规范性和服从意识,强调程序和证据,强调理性,排斥感情。也有学者提出法律思维是一种抽象思维,法律人应该善于逻辑的思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最佳课程是民法、刑法和外国法制史。这种法律思维模式实质上是重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定性分析,把法律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用来判断行为的性质。然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主动地融入了经济活动的过程,并努力把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在事前或事中,非讼业务也因此大幅递增。经济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法律追求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这一点在财税实践中表现尤其突出。财税实践涉及预算、财政资金流动、税收征收、税务代理和争讼、税收筹划甚至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等多个环节,处理其中的实体法律问题,既要定性分析又要定量分析,有时定性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定量分析。法学专业招收的文科学生占多数,对于文科学生来说,定量分析属于薄弱环节。社会实践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多学科交叉的知识结构和缜密的思维模式,财税法的教学应该扬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定量分析的能力,训练学生对数字的敏感,使学生通过财税法这门交叉学科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

三、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还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在教育领域也应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到教育领域应当是两个层面:一是在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在教师队伍建设中,以教师为本;二是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本。两者缺一不可。其中以学生为本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活动,把学生由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变成一个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不应让学生像野花那样“自然成长”;二是要以学生为主体,给学生提供最大的选择机会,包括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等等,要使学生的主体意识得到最大的张扬。简单地说,以学生发展为本,就是要使学生对教育享有“参与性”和“选择性”,给学生以最大的学习自由,重视学生的个体需要。[6]

财税法在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虽然不属于主干课程,甚至在很多高校连必修课都不是,但是,从大部分法学院系开设的具体情况看,选修财税法课程的学生人数逐年增加,表明学生也开始重视财税法。笔者曾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选修财税法的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选修财税法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研的专业涉及财税法;准备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准备报考财税部门的公务员;整个社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财政税收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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