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之我见
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从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出发,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央的要求,今年5月份,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要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每年选择1-2项难点、重点工作或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抓,以重点、难点的突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如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强化思想认识。“一把手”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者和带头人,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同时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起着主导和驾驭全局的作用。抓党风廉政建设,有一个上行下效的问题。如果“一把手”能够在“一岗双责”中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对反腐倡廉重要事项亲自抓、亲自管、亲自问,势必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就是要引起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通过“一把手”的身体力行,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实现“进一步降低腐败的发生几率,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满意率”的工作目标。所以,在“一把手”这个位置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真正把“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不认真抓就是没尽职,抓不好就是失职”的工作要求牢记脑海,通过每年开展一两项重点工作,教育引导基层共同把反腐倡廉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二要科学确定课题。“一把手工程”的工作课题选择至关重要,应紧紧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工作,既不要好大喜功,追求不切实际的轰动效应;又不能蜻蜓点水,选择不痛不痒的工作虚以应付。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具体的承办部门,通过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干部职工对“一把手工程”的认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课题的选择。每年初,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把“一把手工程”课题选择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通过采取两下两上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首先,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对本地区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收集整理后在党委(党组)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其次,根据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情况,按照1:3的比例初步确定候选课题,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示或印发给下级单位和内设科室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后,确定正式课题,再提请党委(党组)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三要认真审核审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工程”课题,应明确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并将完成时限、工作措施、工作目标和预期效果形成翔实的工作文件,上报当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提请纪委常委会议进行审核。纪委常委会将对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驳回上报单位重新选题。在各单位的课题全部确定后,报当地的党委常委会议进行审定,以党办、政办名义印发执行,同时在报纸、网站等公开媒体进行公告,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四要严格检查考核。建立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推进“一把手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每半年应向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办公室梳理情况予以通报。建立督查制度,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一把手工程”的进展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示范引路作用。同时,结合反腐倡廉建设其他,适时组织力量开展年中检查,对工作不重视的应严肃予以责任追究。尤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应把“一把手工程”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重点考核,不仅在考核分值中占有较大比率,而且应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对“一把手工程”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各单位在实施“一把手工程”中应注意工作资料的归档,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一把手工程”的实施具有不可能性或达不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应书面向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及时调整工作课题,确保“一把手工程”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要坚持常态运行。各地各单位应把建立“一把手工程”长效机制作为深化工作成效的具体形式,一方面,对工程建设中采取的有效举措认真加工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长期坚持执行;另一方面,注意总结工程建设中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用于指导推进反腐倡廉其他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注意推广典型经验,适时组织各地各单位对“一把手工程”常态运行情况的“回头看”,绝不能前紧后松,抓一项丢一项,让很多好的做法得不到坚持,收不到长期效果。
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虽然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反腐倡廉中的诸多问题,但只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负责,只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相信经过3-5年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通过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必将有力地提升我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