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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5/1/12

监察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认真总结了原《安全生产法》施行来的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秉持新的安全理念,对原《安全生产法》做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完善,有很多新的亮点与新的提法。在总体思路上,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个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正式通过的,应该说,它既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对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有了更加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明确,既是我们从事行政监察工作的目标,又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所在。
一、新《安全生产法》再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管辖权划分及其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属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务院监察机关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有:
1、定期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如是否严格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通过;是否严格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及时依法处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等。
2、认真受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包括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午宴及其他娱乐活动;索取、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务;在被检查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为自己和亲友在被检查单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等。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
3、及时调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及其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的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依法作出处理。
二、新《安全生产法》再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权限
1、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安全生产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和复制;
2、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安全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有权责令被监察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同时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在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是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三是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是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的人员执行职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同时,对监察机关及其部门的监察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学好新《安全生产法》是履行职责,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
1、学好《安全生产法》是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监察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一项核心任务和重要使命。我们一定会在省局党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过采取集中统一辅导学习,集体研讨交流学习,个人自学等不同方式方法,真正融会贯通新《安全生产法》精神实质,领会好每一个法条的科学内涵,才能真正引领、指导我们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2、做为行政监察的具体工作部门—监察室,要做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表率。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学好、用好才能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才能不会因为不懂法而伤及自身。局监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就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作为对监察执法进行执法监察一名执法工作者,更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要首先带头学好法,要首先带头弄懂法,要首先执好法。所以对新《安全生产法》一定要学深、学透、学精,真正成为用法、守法的表率。为依法治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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