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出口退税工作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出口退税为什么“既不能多退,又不可少退”,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多退,也没少退”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提出了按征税率退税的科学办法。本文认为按征税率退税不仅自然取消了退税地方负担,进出口征退税平衡,还会增加中央财政增值税收入;也只有取消退税率,才能外汇顺差急刹车!减缓和避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征税率退税 零税率 退税率取消
人类的活动可以用生产和消费来概括,生产和消费的不断转换由买卖来完成,买卖又以货币为媒介;增值税是对买卖方按市场成交价同时征税,是国家用货币来体现意志、实现职能,公平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首次强制性分配,终点都在货币,而通货膨胀或紧缩只不过是货币运动的现象。退税是征税的逆向运动,如果没有按照征税的规则退税,那么对社会生产消费的分配,公平参与就会变成干扰。
一、 科学的认识要源于增值税的自然规律
由卖方向买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收取销项税,卖方以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只要买卖成交,买卖双方一定分别就是销项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过程和结果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科学地把同一市场成交价由买卖方按各自的规则同时纳税。买方的纳税额是成交价征税率,由卖方收取,而把计算卖方的税分成固定和变动的两个部分,把卖方买入的原材料零部件价格÷(1+征税率)征税率作为已经征收的固定税额,即进项税,也就是把这部分含税的价格作为将来卖出的整个成交价中国家已经征过税的一段价格,另一段在产品还没有卖出的时候,税是潜在和变动的,当卖出时,成交的价格就成了全部应该纳税的价格,那么全部应交税额减去已经交纳的税额,就是卖方的实际应交的税额,即增值税,这段价格也称为增值额。假如买方不是最终消费者的话,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又会成为其已征的固定税额。因此,增值税的税收成本对买方来说仅与成交价有关,而卖方的税收成本也只是与买入的固定进项税和卖出的成交价有关,与经营者的其它成本等要素都毫无关系。
买方纳税的隐蔽性是造成我国退税问题的根源。由于买方交的税是在不知不觉中由卖方连货款一起收取,买方也不与国家直接发生纳税关系,容易被误认为只有卖方纳税人,我国一直实行免卖方出口产品本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退进项税,实质就是买方纳税隐蔽性的结果。
但免卖方本销售环节增值税并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在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 “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的规定中并没有把增值税包括在内,只有进口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是该出口产品内贸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而免卖方增值税退进项税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因为退税的结果只不过是按免退卖方的税额为标准计算而已,实际上退的仍然是买方的税,因为结果只是买方价格降低了与退税额同等的价格;就算把卖方的进项税由抵扣改成了由国家直接退还,但是卖方按成交价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又怎么会自动改变呢?假如销项税照收,进项税又直退,岂不重复!
成交价是买卖方纳税的计算依据。要使内外贸价格不变,又要使外国的消费者不再是本国产品的纳税人,只有通过退税让出口的成交价正好零征税率,而国家退给卖方的税额加上零税率的成交价又正好等于卖方内贸含税的销售价。这样对国内来讲是经营者不会因内外贸的变化而税负发生变化,公平内外贸市场的贸易;对国际来讲,由于各国的税率和征税方法各不相同,需要以零税率来统一,所以,出口退税才会成为国际惯例。
以卖方固定变动税额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降低的价格就会改变原来环环相扣的征退计税依据,造成增值税对社会财富的无序分配和混乱!
二、科学的思想是破解现象的法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采用了现代经济学的经济制度,却出现了许多用相应的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理论来源实践又返过来指导实践,当出现了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时,就往往预示着执行中出现了问题,而问题往往也就隐藏在尚无法解释的现象之中。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林毅夫有句话说得非常经典:“理论本身是一个简单的因果逻辑体系,一个理论在其逻辑中仅能保留很少几个对其所要解释的现象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变量”。
增值税是以国家权利作后盾,对社会生产消费的买卖双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进行的首次强制性分配,在各种要素形成的社会经济总量和格局中,是最重要的环节和经济变量,其中,为什么退税率与当前出现的许多用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都会密切相关?急需用科学的发展观进行深思!
退税的作用就在于影响和决定出口产品的成交价,只要降低了产品的退税率,国家就减少了退税额,企业又可以提高价格多收汇,世上绝对不会有比此更美的好事了,但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现象绝对不会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会遭到自然的惩罚而适得其反,会造成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退税低容易按提高的成交价把产品给便宜卖了
退税率是计划的产物,退税率与按市场成交价和征税率征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虽然以退税率来衡量是“多征少退”,但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欠退税看又是“少征多退” ,这种现象只能说明是因为不该退的退了,该退的又没有退;或是一部分退多了,另一部分退少了。
但是,多退会造成该卖的卖不出去,不想卖的少退了反而又给便宜卖了。这是由出口退税的作用就是影响出口成交价的特性所决定的。“零税率”是产品内外贸市场价格差别的分水岭,是决定外销价是否就是国内价的“正常价值”的关键点。当多退税超过了“0”,国际市场的价格就会低于国内市场,而国内市场价格本身已是一个由竞争形成的最低价格,因此,企业没有特殊需要是不会亏本销往国际市场的;当退税少了或取消时,同样成本的出口成交价就会相应的提高,又会起到鼓励出口的作用。
国际贸易平价是客观规律。这是由商品和货币等值,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间的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平价交换,是不同货币按一定的汇率兑换关系所决定的。因此,退税减少,价格提高就必须进行货币升值,否则就会变成价格提高了多少,成交价就便宜了多少。因愿意便宜甩卖甚至赠送没有市场制约的机制,所以,退税降低,价格就可以提高也不会有障碍。
在美元纸币本位制和汇率的条件下,假如降低退税率提高了价格,同时进行人民币升值,那么这种提高了的价格只不过是一种名义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平价关系;假如降低退税率提高了价格,又不升值,或升值小于价格的提高,那么就等于以便宜提高的价格把产品给卖了,因为,汇率对不同货币的比例互为倒数。假设1美元=8元时,如果某个商品价格=1美元,那么国际贸易平价这个商品价格=8元。假如该商品由于降低退税率价格提高了1元时,那么人民币就只有升值才能维持汇率不变,即8/9美元:8元=1美元:9元,假如没有升值,那么就等于是将价值9元的商品以8元的价格就给卖了,或者说只要用8/9美元就可买到8元的商品了。
是不是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还可以从倾销的特点中得到启蒙。倾销的特征是商品卖得便宜消费者得益,但本国同行业却遭到了损害,所以又会进行反倾销保护,下面现象就是对退税少了,出口成交价提高了,但对不同的货币来说实际上是卖得更便宜了的最好实践证明。
我国遭到反倾销的产品主要是降低或被取消退税的产品,而且对我国反倾销的发展中和落后国家越来越多,按贸易额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中国是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浙江又是中国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地区,浙江的特点是:加工贸易少,小商品多,顺差最大时占全国的37%,究其原因,一般贸易比加工贸易退税少、小商品的退税率往往较低,实质就是退税少了,价格提高了反而便宜了的结果,顺差大则说明退税率低对出口并没有影响。
钢铁退税率下降或取消后,钢铁反倾销的案件就开始不断的增多。我国1998年到底钢铁的退税率一直都是17%,退税超过了零税率,还增加了“以产顶进”的专项政策,但外销总是较少(当然其中还有由于退税不算收入,不得退税额转增销售成本、反映的收入进一步减少,使经营成果低估或叫人民币低估的问题),并根据钢铁产能已严重过剩的状况,在上半年对江苏铁本钢铁项目不惜血本的做出了下马的决定。但 只因后开始钢材退税率调整下降,下半年钢材就变成供不应求,价格也在上涨,还带动了国内钢材的上涨,产量也由年产3.5亿吨迅速增长到了5.5亿吨,产量增长了57%。
认为钢材出口快速增长是国际钢材需求的快速增加是一种误解。实质上是钢材退税少了、价格涨了,今年一季度钢铁行业平均利润率增长了43%,企业出口的积极性高了,但对进口商来说却因不同货币的汇率比例互为倒数的关系,实际上是买入更便宜了。因此,是消费者愿买我国更便宜的钢材,外国减产的结果,才有了钢材产品反倾销案越多的现象。
但征税与退税不同,以海关1-10月公开的数据,从只受退税影响的钢材看,出口还是量价快增,出口总量同比增加63.8%,出口总额同比增长了88.9%;相反的是取消出口退税后,仅从4月1日开始加征10—15%出口关税的钢胚及粗锻件,出口绝对值同比就下降了13.1%,可见征税才会成本增加,退税则相反,不然今年退税下降了47%,还加快了升值,顺差为何只是增长率的相对数同比有些降低?
二是提高价格形成的外汇储备会造成资产与货币重组和价值扭曲
退税少提高的价格,累计结果就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储备顺差,本币就必须等额增加发行,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加,升值又会引来炒作的外汇;即使升值到位,减少的外汇也只能是炒作的外汇,因退税少而累积的外汇只有等美元大量发行时才会重新流回市场,日元一直升值值得我们借鉴。
对出口商来说可以按降低退税率提高的价格收汇,兑换本币兑现提高的价格,但外汇储备增加,本币增加发行,流动性增加,会引起货币与资产的价格重组、价值重估。
而货币与资产的价格重组结果决定于供求的关系。进口国会对因越来越便宜、供大于求的商品过度的消费,造成大量的浪费,这与我们由于钱越来越多,1分、2分和5分的钱早已不再实际使用了是一样的道理,不是这部分货币不能用,而是币值占收